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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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管理员我的博文《谎言》的评论栏怎么没了,好几位朋友都说无法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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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郑妮 (2009-06-22 10: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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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个博客保有持实名制的特色,即坚持真实姓名,用真人照片.现在有一点变味了,博主开始出现化名了,博主照片也用花.风景或漫画等来代替了,希望管理员严格把好关,别把特色丢掉了,对不用真名和真人照片的,应当不予以开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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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呼声 (2009-06-12 11: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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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的精英博客怎么还没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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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张笑玉 (2009-04-16 16:4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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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看看,门槛时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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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云之飘舞 (2009-04-12 19: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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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下是 博客开发团队发表的:
您好,精英博客已经更改了注册申请的方式,请直接点击页面顶部的“注册”链接即可。
呵,谢谢。我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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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匿名 (2009-04-09 23:5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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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精英博客已经更改了注册申请的方式,请直接点击页面顶部的“注册”链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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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 英 博 客 注 册 资 料 表 |
| 带“*”项为必填项(资料填充完毕请您发送到邮箱service@voc.com.cn) |
| * 真实姓名 |
肖勇 |
| 网名、艺名、笔名 |
80072160 |
| * 职业 |
技师 |
| * 职称 |
技师 |
| * 工作单位 |
宁乡县能源办 |
| * 通讯地址、邮编 |
410611 |
| *出生年、月、日 |
1974,01,17 |
| * 性别 |
男 |
| *手机号码 |
13975840443 |
| * 联系电话 |
13467540767 |
| *电子邮箱地址 |
http://13975840443@139.com |
| 是否有推荐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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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每年用于旅游、会务的费用(仅供邀请您参加精英博客活动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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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爱何种电子产品品牌:电脑、照相机、手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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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特长及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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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协会、学会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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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其他网站的博客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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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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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匿名 (2009-04-05 19: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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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o .,mj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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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匿名 (2009-04-05 15: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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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各期士官复员退役后,国家应当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体系,实现个人档案和户口自由流动,参照大学生自由择业方式,参与就业竞争。招录乡镇公务员应不仅限于村干,应该把复员士官视同村干允许一同报考。
随着士官复退数量的增多,他们回乡就业也成了一个大问题,这些人少则五年,多则八年甚至十几年,现行体制国家多半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他们退出现役时也是30岁靠边的人了,他们多半是高中中职毕业生被综合挑选入伍的优秀青年,希望国家不论学历而仅以退役士官身份或只要求达到高中中职水平以上就能允许他们的档案户口流动,自行择业,如果国家不制订政策让他们的户口和档案进行自由流动,这将非常影响这部分人退役后的家庭生活和就业地域及行业的选择,对这部分人的二次就业创业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至少应当允许其中曾获团以上党委授予过"优秀党员"或者立有部队三等功以上的士官先行放开,他们是退役士兵中的优秀分子,国家理应充分使用这部分人力资源,毕竞这部分人的综合素质是经过部队培养和验证过的。
各地政策中,号召从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为何忘记现今时代大量的复员回农村的一二期士官?要求从村两委和主任岗位任职三年才可以,这样就排斥掉了复员的士官群体是不公平的,士官们在部队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担当村干应该是可以的也是适合的,只是政策不关注到这一情况而已。政策应该综合考虑服役年限和对复员士官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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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退伍兵 (2009-04-01 08:3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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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33 (2009-03-28 14: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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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您好!
前几天我将单位一个高级经济师的申请表发到了指定的信箱,到现在没有任何消息,请帮助查一下是不是收到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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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石宁 (2009-03-27 14:3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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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中的“答辩人”是我自己,也就是等志民
2007年5月26下午2时许,怀孕近临产的答辩人妻和答辩人之母忘记带住家三楼房门钥匙,之前两次都是答辩人之母请承租答辩人家门面的廖智斌帮忙成功拿到钥匙(廖智斌用烧制防盗网时用的粗麻绳绑住自己,并叫上他父亲在四楼从事拉绳,他从四楼窗户爬至三楼窗户成功拿到钥匙),故答辩人母又请廖智斌帮忙,廖答应了,随后答辩人母与妻提前到达四楼,并请四楼租房者兄妹二人打开客厅房门稍做等待,接着廖智斌拿上他舅舅烧制防盗网时用的粗麻绳并叫上在他店内玩耍的原告一同上至四楼。廖智斌马上用绳子往原告身上套,答辩人妻与母见到陌生的原告牛高马大的,答辩人之母马上制止说:“廖师傅已经拿过两次了,有经验,且体重比原告轻,应由廖智斌下去拿。”但廖智斌继续在原告身上绑绳子,原告此时并未反对,且说“没关系”,随接廖智斌一边拉着绳子,并用脚踩着绳子的一端沿窗户边缘慢慢把原告往下放,因窗户与绳子的磨擦,致使绳子在从四楼往三楼下放快至三楼窗台时断裂,致使原告坠落地面受伤,原告当时头脑清醒,试图从地上爬起,但楼下廖智斌父亲立即前去扶住原告,保持平躺姿势,答辩人之妻及围观群众立即拨打120并立即送原告至常宁市人民医院治疗,28日转至常宁市中医院。自原告入院之日起,由于原告是助人为乐,答辩人全家始终是秉承“恩将恩报,人至义尽,善始善终”的感恩心情与胸怀照顾善待原告,拖关系找最好的医生采用最好的药物与设施全力医治原告,同样答辩人全家没日没夜的去医院安慰原告,并捎去鸡汤、排骨汤、阿胶、牛奶等补品,以期原告早日康复。可原告父母并不满足,并以答辩人有房产及答辩人一家人身安全为威胁筹码,不断威胁、敲诈和骚扰答辩人一家。给答辩人家人精神及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出于无奈,答辩人全家都是耐心的对原告及家人说好话安慰。就这样原告继续坚持在医院做最后的康复治疗,住院时至7月初原告完全康复。同样也做了反复的检查,医生建议原告出院,而原告一家依然蛮横坚持不出院,并依然发出威胁说:要从答辩人家推一个人摔下楼去``````万般无奈,答辩人专门请示原告所在地南市村书记刘忠辉与村妇联邓主任等人进行协商调解。经过协商,答辩人除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2900元,再一次性补偿原告9200元作为后期所有费用一次性终结处理,原告同意出院并不再对答辩人一家纠缠此事。但事后原告仍不断来电来人骚扰威胁答辩人仍继续向答辩人索要钱财,可原告并无后遗症,行走自如,现又以伤残为由起诉,本人认为这是无理缠诉。 09年2月2日常宁市法院对本案已经做出判决:其结果是判我赔偿9级伤残金15616元。对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种断案结果,明显太失公平公正。以下是我的理由: 1、我们是明确拒绝帮工,这有在场证人证明,协议上也写得清清楚楚。 2、先撇开法律不谈,尽管我们明确拒绝帮工,基于原告是助人为乐,自原告受伤之日起直至原告康复出院,我们前前后后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怀和所有的医治费用,且额外补偿9200元。 3、原告当时事发时已经20周岁,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们拒绝的情况下,一意孤行的莽撞下去,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4、第三人廖智斌,是经过事件的协助者,原告身上的绳子由他提供,绳子也是由他绑,同样是他拉住绳子协助下放。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他是协助进行的。他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5、鉴定标准不适合。因为这是起助人为乐事件,且我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事。不应该拿“工伤鉴定标准”来实施鉴定。 6、协议上说是“后遗症”再行协商。医学上解释:“后遗症”与“伤残”是两个概念。而且,医学专家说,一般的小骨折治愈后,不存在有后遗症。况且原告现在行走自如,与常人没有两样。 7、退一万步讲,就算承担部分责任,我们也是次要责任,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可一把锁价值在20元以内。我们现在是所有的费用都出了,全程分摊责任,原告方理应找回我为他医治的绝大部分费用。基于原告助人为乐的精神,我们也不要再退还。 我来自湖南省衡阳地区常宁市(县级市),现遇到这一法律难题,虽然通过法院进行了审判,但法院所判结果太不公正公平!因为这地方交通信息欠发达,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相当滞后,地方恶霸之流很是横行。百姓办事得靠后台拉关系。政府机关处理日常事物,得区分对象。惯例做法就是欺弱偏强。譬如:与百姓常常接触的公、检、法等机关单位。其日常处理事物的方针和准则是“无钱有理你莫去,有钱有权法院如同自家开”。我真纳闷与无助,在改革开放的当下,在民主与法制日臻完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大背景下。为何我们这小小的县城,法院还胆敢徇私枉法?依然恬静过着“山高皇帝远”的生活。这是对上层建筑的抵制?漠视?还是对法律的亵渎? 以上是我遇到的一烦心民事案件,虽然当地法院已经无视于法律,给判了。当地法院断案,长期是欺弱帮强,因为在审判期间期间可获得对方的宴请和红包等。法院方面知道弱势的一方,可以被唬住,就算是不服判决,有理的弱势一方上诉到中院,中院通常会秉着“官官相卫相护”的原则给维持原判。还有就是弱势的一方在经济、时间等方面都斗不过无理的对方,莫说是法院为其撑腰呢? 恳切希望,社会各界与法律介朋友及具良知、正义感社会进步人士:为我伸张,为我做主。以期早日归于我原本宁静安稳的生活。 邓志民 09年3月 联系电话:15874775251 QQ:47207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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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匿名 (2009-03-25 17: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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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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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jhio (2009-03-24 11: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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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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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chen20081218 (2009-03-21 13: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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