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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与罚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卓泽渊 |  浏览(590) 评论 (2)  | 发布时间:2005-10-01 13:11:35 最后更新时间:2005-10-01 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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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罚”虽然同音,但相差甚远。据辞书解释,“法”的含义很多,但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定行为规则,而“罚”则是“处罚”的意思。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却经常地被“罚”所取代,“罚”又被简单地理解为“罚款”。“以罚代法”,法即是罚,不仅是一些部门的偏见,而且是一些部门的利益之所在。由于工作的关系,我曾经了解了某地区的地方立法,其地方法规有60余件,而有罚款规定的就有近60件。在许多城市,行走在街头,均能见到若干手臂戴着红袖章的义务卫生执法人员,手持一叠罚款单,专寻那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准备随地吐痰、准备乱扔垃圾者罚款。甚至某个义务交通执勤员也许会守候在某个路口而手持一叠罚款单。至于那些城市执法队等更是享有充分的罚款权,不时就会对那些不懂经商规矩而沿街叫卖的乡下人恶语相向、拳脚相加,最终开出罚款单罚款了事。一些地方,有“法”的方面有“罚”,没有“法”的方面也有“罚”,大有以“罚”而治的味道。至于风景名胜地区,更是以“罚”见长。似乎不这样就不能保护风景区的环境。如果说对于其他方面的罚款人们责难颇多,对于风景区的罚款这一点,则少见责难。

去年暑期我去峨眉山,发觉即使在风景区,罚款也未必是一剂良药。峨眉山整个风景区都没有在其他风景区所惯常的罚款警告,也没有寻常可见的“罚款员”。常见的则是一个个漂亮的垃圾箱和漂亮且免费的厕所,一个一个清洁工不停地在自己分工的路段或场所反复拾捡垃圾。即使他(她)看到你扔下垃圾,他(她)也没有责怪,而是不厌其烦地往他(她)手上的垃圾袋或兜里捡,直到你停止为止。如果你有正常人的理性与良知,你就不能不感动并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许多带着孩子的家长总是自觉地告诫自己的孩子要爱护卫生,尊重清洁工的劳动。行人也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或相互监督。我们一行十数人,总是严格地要求自己的孩子,自己不慎掉下了垃圾也会赶紧拾起,放进垃圾箱去。峨眉山并不因没有罚款而比其他风景区更脏,而是比其他风景区更清洁,她清洁的不仅仅是环境,而更有人们的灵魂;她的清洁工净化的不仅是环境也有人们的灵魂。

在峨眉山的旅游是愉快的,她没有其他风景区因罚款而产生的争执,也没有因罚款而产生的不快,却更有为游客服务、为环境服务的行动,更有默默带动他人、感化他人自觉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其中包含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要求与愿望。从峨眉山回来已经很久了,但峨眉山管理机构及其员工的罚款意识一直令我感动。作为一个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我受到的启迪不知能否给其他朋友以启示。“法”与“罚”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去探究。

“法”尚且无法万能,“罚”还会万能么?在我们立法时,是不是可以少一点“罚”,至少不能在该不该罚的地方都规定罚。我们在行政管理中,是不是可以多一点服务少一点罚款,不要以“罚”代管,更不要以“罚”创收。有机会不妨去一趟峨眉山,那里的秀美山川,特别是良好的环境管理与服务意识,会给您新的启示:法不是罚,罚更不是法;罚不能实现法的理想;我们还有比罚更有效、更可亲、更深得人心的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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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教授你好,今天在济源你的课我听了,很受启发,我想请教你一些问题,我的QQ782911790,能不能加一下呢

发布者 :阿木 (2009-02-28 17:55:02)  回复

质疑“电子眼”:超速行驶的“法与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限速行驶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所有的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但是超速后的如何“罚”联系着每个司机和车主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日常处罚过程中难免产生这样那样的质疑:我们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不是做到了法治公正与人性化管理?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关于超速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57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10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八)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九)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个司机对超速处罚的质疑


2007
917日下午320分左右,王先生驾驶着牌照号为陕a·*****的大众轿车行驶在包茂高速公路(延安段)上时被延安交警高交大队电子测速设备测出行驶速度为124km/h,而该路段的限速为80km/h,随即被认定为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违章,1211日从网上得知此事后,第2天就与延安市交警高交大队办公室取得联系(0911-2822110),对方声称依据延安当地规定,要罚款1000元,并扣除6分,可以在车主所在地即西安市交警支队异地违章处理窗口交纳。随后王先生去西安市交警支队异地违章处理窗口上交了200元罚欹并扣除6分,虽然交了罚款,但王先生经过一番思考后认为,这样的处罚,对一个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有失公平,提出了自己对目前我省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超速处罚方面的一些质疑:
一、王先生认为各类测速设备存在着客观上的误差,执法中没有考虑周全,是一种严重的错误,车载的时速表和交警部门使用的测速仪的之间客观误差的存在,交警部门并没有考虑全面。作为驾驶员能给他提供行驶速度参考数据的只能是车装仪表,把车速严格控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定时速内,他已是尽了责任,但在高科技雷达测速设备面前却总是被罚,使一个按照正常驾驶的司机得到不到公平待遇,在主观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遭受处罚,王先生气愤的说,“司机驾车,主要精力是目视前方,嘹望、分析、判断过往行人、车辆、路况等,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不可能目不转睛地盯着仪表盘,行驶过程中稍不小心出现点超速现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连这都要被处罚,可以预计处罚率将会是100%,即使未被处罚也是侥幸,既然这样,那就恕我说句气话,还不如干脆给大家以摊派算了,都直接去交警大队缴款算了,根本无需雷达测速。

二、根据我省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条款,先生有着自己的看法,认为陕西省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笼统地作出了对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以200元罚款的规定,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项处罚的规定是不相吻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超过限定时速的50%作为起罚点,是考虑到轻微违法应立足于批评教育的问题、执法的人性化问题、各种类型测速仪器的误差问题、严重违法才予以处罚的问题、执法人员自由裁决难于控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等因素,为了罚的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作出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三、但延安市当地交通执法部门,笼统地作出了对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扣除6分的规定,他认为这与上位法对这项处罚的规定是不相吻合的,办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再制定新的处罚标准,国家交通法规把超过规定时速50%作为起罚点,意思即超违程度达不到50%的应属不予处罚范畴,而延安交警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规定处罚的范畴又作出了加重处罚的规定显属不妥!并严重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  
   
四、对比其他省份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超过规定时速50%200元,70%500元,80%1000元,最多只能罚1000元”,完全在上位法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也有些省对未超过限定时速50%的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但都引发了争议和群众不满,江苏省针对群众意见大的情况,作出凡限速60公理以下路段严禁测速处罚的规定,长沙市为了防止电子警察误拍,作出城区内超过限定时速20%不许抓拍的规定,芜湖市规定超过限定时速30%以下,发警告通知,30%以上发处罚通知。相比之下,陕西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不管超违的性质和程度,统统给于处罚,既体现不出法律规定的轻微违法予以批评教育以及人性化执法的精神,也极易引发争议和车主的不满情绪。
   
五、由于设备误差而造成事实上的超速违章,这对驾驶员来说主观上是没有违法故意的,也就是说驾驶员是没有过错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处罚原则,是不能对无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还有交警提供给当事人的违章证据只有一张数码照片,上边注明违章地点和违章事项,先生认为仅凭这张照片说明不了违章的实际情形,也就是说它作为证据是不充分的。假如有人提出说那是执法人员与某人过意不去或为完成罚没任务而恶意制作的,又怎么解释?测速点距离提示标志的距离也应该合理,如果太近,当司机发现提示标志,根据限速要求调整车速时,可能早已被雷达测速设备记录在案了,如此执法,会让车主感到有设陷之嫌?雷达测速设备是加强交通管理的工具,绝不能当成创收的利器。

交通“电子眼”也要“反腐”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呼吁:交通“电子眼”也要“反腐”。周振中建议“电子眼”等设备应建立准入制度,进行强制年检,并公布市民监督电话。根据有关道路交通的法规,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都应该“清晰”、“醒目”。道路上应公开电子眼等设备的安装和监控位置,对流动监控点也应设置明显标志,“电子眼的最终目的不是罚款,更不能是创收的渠道。把高科技产品当成‘罚款机',只会助长'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行为。”(2007年3月4日新华社)
 
在随后的采访中,一些车主和出租车司机也认同王先生的一些说法。纷纷说到,超速惩罚是应该的,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但是要罚的心服口服,为什么会频繁超速的道路上,是不是应该考虑到诸多因素。比如宽敞平坦的包茂高速(洛川延安榆林等路段)车辆行人不多,一不小心就会超速,是不是可以提高时速标准?更符合实际一些,还有测速仪是否能够准确测速,都是车主关心和容易产生疑问的。还有一些老司机也告诉记者一些驾车经验也容易不小心超速,但都不是故意违章的。车辆驾驶时不同路段采取的驾驶档位不同才能使车辆发挥到最佳性能,所以到了一些路段时,很容易发生超速,但是在车辆的速度一定是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而且肯定不会超过规定50%,毕竟自己也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对有时不是故意的处罚,希望交通管理能更加人性化透明化些。
针对车主和司机对现代化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诸多疑问。一些省份拿出的是具体的做法,2006年广东省就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规定》中对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主体、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录入、处理、处罚文书送达要求,以及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给予明确规定,严格了执法权限,规范了执法程序,在利用科技手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执法的规范和公正。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点也明确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交警部门:超速处罚是为预防超速之“祸”


带着王先生和一些车主也存在的:速度仪表都允许有误差,何况用脚控制的油门”的质疑。我们来到高速交警大队。面对质疑,在高速交警大队法制科的人员说,高速交警大队辖区内没有固定雷达测速点,所有的超速处罚是靠流动的电子警察车取证的。主要在高速公路上对车辆进行雷达测速。测速雷达全部为车载雷达,无手持式,年年都要经过专业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为了证实测速雷达的准确性,他随后拿出了关于测速雷达的今年检测报告。在这个检测报告上,有关于车在雷达的型号、在固定环境中的误差显示为零。道路车速的限制是在公路管理部门设定的,交警部门对超速车辆的处罚是按照道路安全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高速交警大队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就已经对超速五公里以下的不处罚。针对车载仪表盘的误差,他认为由于车况的不同,显示误差也不同,所以交警部门主要依据雷达测速仪进行处罚。同时他强调了,超速作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预防事故才是关键。
在高速交警大队交管科,科长告诉我们,“超速驾驶的管理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点,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超速是最易发生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所以一定要积极主动的预防。高速交警大队辖区内共有三个固定测速点和4台车载雷达,雷达测速路段主要集中在事故多发路段。”对于王先生和一些司机对超速处罚的质疑,科长也拿出了相关部门对他们的雷达测速仪的检验报告,同时指出检验报告上说,他们的测速仪测出的实际速度和标准相差是-2.0%,所以雷达测速仪测出的车速低于实际车速,往往超过限速的三、四公里一般也不进行处罚,所以也是比较人性化的。面对超速处罚的质疑,他认为,一些司机对超速处罚的质疑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作为交警部门是要从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考虑,对于超速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在限定的车速范围内行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超速的危险性很大,车速快,动能越大越不容易刹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也十分严重。不能为了少交一些罚款忽视交通安全的普遍性。,其他省份的规定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省上的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是依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作为交警部门就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执法。
针对有车主质疑一些道路限速过低的问题,交警部门都解释说,道路车速的大小,在道路设计建造时都由公路管理部门已经论证和规定好的。交警部门不能对道路车速进行随意更改,只能依照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所以司机们提出的人性化提高限速,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

发布者 :匿名:gaolizho (2007-12-12 16: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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