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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 上一篇 下一篇 | |||
| 发布者:郑保卫 | 浏览(1135) 评论 (0) | 发布时间:2003-07-30 12:00:00 最后更新时间:2003-07-30 12:00:00 | |||
| 本作品所属分类:综合类别 文章类型:普通 | 推送到圈子 | | 我要举报| 收入我的网摘 | ||
透明与公民知晓权
1.知晓权思想的提出
知晓权思想,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先由西方新闻界提出来的。其背景是,人们在反思法西斯主义得以猖獗的原因时认识到,由于新闻业和受众被剥夺了知悉政治情况的权利,才使一小撮独裁者得以欺骗人民、为所欲为,因而呼吁,要让新闻业和民众享有获知国家政治信息的权利,"知晓权"思想由此提出。
第一个提出"知晓权"概念的是美国著名新闻记者,时任美国合众社总经理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1945年他率先使用了"知晓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8年后,他又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肯特.库珀的知晓权思想,成为激励和引领大众传媒争取公众知晓权运动的指南。
2.知晓权思想的理论内涵
知晓权,又称"了解权"、"知情权"、"获知权",它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大众传媒了解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法定权利。
在西方国家,知晓权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是公民行使言论、出版等其它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参政、议政权利的基本保障。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和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3.知晓权的获得
知晓权的获得须借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当社会信息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自由流通和公开传布的时候,知晓权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可以实现的东西。
从知晓权的内涵和本质上看,民众知晓全的获得,首先需要政治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
了解政府决策、施政及各种工作情况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司法机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的信息、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社会公共信息,构成了民众知晓权的内涵和本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强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是维护公民知晓权的基本条件。
知晓权思想所涉及的一些内容,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有过表述,但作为一个现代思想观念被认识和运用,却是这一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末80年代初由西方传入中国以后的事情了。
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提出了"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并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增加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在维护民众知晓权方面的一种认知和承诺。
近些年来,中国在实现和维护民众的知晓权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尽可能增强党务、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党和政府在这方面采取的积极措施。全国人代会和政协会的充分报道,以及"三峡工程论证"、"铁路车票价格听证会"、"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公开审理"等等,都是在这方面作出积极努力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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