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即因新闻传播行为所引法的矛盾纠纷)。它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和新闻侵权所引发的新闻纠纷进行仲裁,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形式。
世界上最早的新闻评议会组织出现于上个世纪初。1910年挪威成立的“报业仲裁委员会”和1916年瑞典成立的“报业荣誉法庭”是这一组织的滥觞,其大量出现则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的事。
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其发表的《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报告中,对在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导引下新闻业滥用新闻自由的情况进行了揭露和抨击,并据此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这一理论主张,新闻业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新闻传播须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定自由权利负责。当新闻传播超越社会和道德所允许的新闻自由范围时,政府有权加以干涉。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为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当时各国新闻界存在的由于滥用新闻自由所导致的社会信誉下降及新闻诉讼案件不断上升的情况,则成为新闻评议会建立的现实基础。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到50年代末,比利时、荷兰、英国、西德、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相继成立了新闻评议会。进入60年代后,一些亚非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新闻评议会组织。
美国是最早提出建立新闻评议会组织,并明确使用“新闻评议会”这一概念的国家,但由于一些报业组织的抵制,到1967年才有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华盛顿等6个地方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成立。而全国性的新闻评议会组织一直到1973年才建立起来,前后经历了26年的漫长时间。
从新闻评议会组织的情况看,它是适应报业自律的需要而建立的,其主要职能是对涉及新闻传播行为所引发的诉讼进行调解和仲裁,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新闻评议会属于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负责处理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内部及社会纠纷,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行业自律,唤起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维护新闻业的尊严、荣誉及良好的社会形象。新闻评议会的建立有助于新闻界的行业自律,有助于加强新闻界与社会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新闻业的社会形象,这是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考察其运作情况,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少教训。有些国家的新闻评议会组织由于其独立地位得不到认可,活动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职权不够明确,执行裁决不具权威性,加之新闻界一些媒体和个人出于自身私利不愿意揭短,采取不配合态度,有的甚至持反对立场,公开或暗中进行抵制,因而活动起来困难重重,有的实际上是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
纵然新闻评议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作为新闻界加强行业自律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业界同仁所认可,并竞相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