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会?好久不见!
“24日上午9时许,临汾市十七个县市的产煤乡镇书记、乡镇长,煤矿(非煤矿山)法人代表、矿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公、检、法、司、煤炭、安监、国土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一万余人冒着大雪赶到临汾市体育场参加这次公判大会。”
——曾经震惊全国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死亡105名矿工特大爆炸案,终于在日前有了了结。但是,细读着《山西青年报》对于这次规模盛大的公判大会的报道和描述,作为时刻关注着这一悲剧性事件的普通公民,内心里却顿时少了一分原可能具有的一丝轻松。
“万人公判大会”,这样的场景,于我们的视野,似乎已经远离多时了。面对着其它相关报道所配发的大幅照片,我的内心,陡升起一股无名的怅然:为什么,我们今天还在倒腾这种在先前法律缺失年代所风靡过的专制游戏?我们这样做,究竟是为着显示判决的严厉,还是为着扩大宣判的影响?难道只有以“万人公判大会”这样一种有孛法律制度执行常规的判决形式,才得以弥补那105名矿工惨痛的离去,才得以满足遇难矿工家属失去亲人的愤怒和悲伤?
也许有人会说,这又不是以前出现的对未决犯的公捕大会,这只是对已决犯的公判大会啊?而据报道说,“这次公开审判的严肃性、紧迫感充分体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及临汾市委、市政府对洪洞“12·5”矿难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私挖滥采恶风屡禁不止的形势下,临汾市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及严加管理的决心。”
但是,我想问一句的是:在当下这个昌明时代里,我们难道还要依靠这样一种涉嫌侵害人身权利的公判大会的古老形式,才足以表达我们对那17名相关责任人的恼怒和愤恨吗?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以一种常规的法律执行形式来宣示对于罪犯们的正义处决呢?
只要稍微具有一些生活经历的人,都不会否认,“万人公判大会”,其实只是一种法律严重缺失年代里的制度怪胎。眼下,无论是整个世界的法律文明,还是我们国家自身的成熟与发展,都已经与当初那个匮乏时代不可同日而语了,我们的刑法、我们的刑事诉讼法,都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产生了质的飞跃和进步。如果真是为着显示法律的公正、正义的强大,我们就更应该以常规制度下的执行形式来宣示公正和正义,“万人公判大会”这种落后体制下的法制执行形式,委实不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应祭出的法律权柄。
更何况,出现洪洞“12·5”这样的矿难事故,除了完成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具体的惩处,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将关注的重点移向别处呢?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甚至我们的一些现有相关制度,是不是对于这样一场重大的悲剧,负有各自应担的责任呢?我们要对得起那105条无辜的生命,难道就不应该在更为广阔的范围中,去追究、寻求更加重大的制度弊端吗?
朗朗乾坤中,曾有过105名矿工的生命,被扭曲的利益魔爪无情地夺去。
原本,依仗着我们这个时代法律的威严,是可以对相关事件中处于利益吞噬欲望的责任人和罪犯,行使我们这个社会正义的威严的;但是,同样是在这样一个朗朗乾坤下面,我却因着“万人公判大会”这样一种宣判场景的出现,失去(至少是减少)了原本内心深处应有的舒畅。
——难道终究只能以这样一种“人制”年代的执法遗风,我们这个世界正义的威严才得以如愿地展现吗?
蓝山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