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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法治更要良知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卓泽渊 |  浏览(773) 评论 (0)  | 发布时间:2005-10-01 13:10:46 最后更新时间:2005-10-01 1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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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了司机肇事后再加害受害人的案件:一个司机将一妇女撞伤后,将该妇女载离现场,到一荒野墓地再伪造奸杀现场后逃匿,妇女醒来爬出墓地,被山民所救。

看完报道,笔者心情十分沉重。虽然笔者并不认为,在依法治国上法律可以为道德所代替,但是同样也不赞成只要法律而不要道德的畸形法治意识。因为良好的道德意识——良知,无疑是法律在社会中的意识基础和心理依据。

肇事司机不应当是一个法盲。他甚至知道“何以”逃避法律制裁,乃至“何以”伪造“奸杀”现场。他也许很有法律意识,但就是良心没有了,良心坏了。也许正是他了解法律,在他那恶劣的道德观念的主导下才作出了如此违法犯罪的恶行。

笔者认为,我们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必须需要良知的保障。我们需要法律,但更需要良知与德行。那个犯罪的司机显然会比山民更懂法律,但是恰恰是山民救了受害人,而那更懂法的司机却是可耻的加害者。

法治应当是一种社会的整体状态,它应当浸润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世界之中,衍生为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外在行为。在法治状态之中,服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那个司机知道法律,但是他不是去服从法律,而是想方设法甚至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逃避法律的责任与制裁。这种对于法律的认识,实在是可悲。这个案例使我们联想到我们离法治还有多远。人们不知道法律,显然难以遵守法律。而有的人知道法律又用以逃避法律责任与制裁,可见知道了法律也还远不是法治。

我们对于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加害受害人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应该加重处罚。我们能否在制度上做得更完善些,使这种丧尽天良者受到更重的惩罚,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使他们在成本的换算后,只能选择挽救受害者(而不是加害受害人)的惟一的道路。这也是法律对那些缺乏良知者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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