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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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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应当服务于权利 上一篇 下一篇 | |||
| 发布者:卓泽渊 | 浏览(904) 评论 (0) | 发布时间:2005-10-01 13:11:12 最后更新时间:2005-10-01 13:11:12 | |||
| 本作品所属分类:综合类别 文章类型:普通 | 推送到圈子 | | 我要举报| 收入我的网摘 | ||
中国有一个成语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据说是源自宋朝。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田登当了郡守,十分忌讳自己的名字,凡有冒犯者出现,田登大人必然生气,因此部下常常因此受到棒笞。于是举州都称“灯”为“火”。到了上元佳节,全州要依例放灯,书写告示的官员只好把应写“灯”的地方全都写成“火”,于是告示中经常出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的文字。看来田登大人的功劳还着实不小。后来人们就用这一成语来比喻只许有权者胡作非为,而老百姓的正当言行也要受到限制的现象。
从法学的角度,似乎可以用另外的语言来表述,即允许有权者滥用权力,而不允许老百姓正当行使权利。其实它表述的是一个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
《重庆晨报》曾报道:某县一55岁老农谢某被某劳教管理委员会处以劳教三年的处罚,他不服提出复议。经复议,仍不服,乃于法定期间起诉于某人民法院。不巧的是误将“诉状”写成了“上诉书”,被法院认为是“信访申诉材料”而转交给了其他部门。劳教解除后,谢某到该法院询问邮寄“上诉书”的后续情况,方得知,因自己的笔误而丧失了诉权。谢某再次请求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被正式裁定“超过诉讼时效”。
谢某请求撤销劳教决定的权利应否予以保护是问题的一方面,现在的关键是他有没有诉讼的权利。老农由于自己的无知,将“行政诉状”写成了“上诉书”,显然有错误。人民法院将“上诉书”理解为“信访申诉材料”就没有错吗?老农怎么错,也还有一个“诉”字在,这一个“诉”字至少表明了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了诉讼权利。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竟然会将有“诉”字的文书当做“信访申诉材料”而转交给了其他部门,是否连老农都不如呢?由老农的小错导致了法院的大错,错的责任全都要老农一方承担,这合理吗?须知,老农所要求的仅仅是一个诉权啊!我们的法院是否也太吝啬了一些呢?
我们许多法律工作者大抵上都知道,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而不是居高临下、凌驾于权利之上的,它没有任何漠视权利的资本。这是民主的要求,也是民主和法治的诉讼制度的理念。走向民主与法治的中国,司法中如何摆正审判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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