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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价值归宿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卓泽渊 |  浏览(2305) 评论 (11)  | 发布时间:2005-10-01 13:30:41 最后更新时间:2005-10-01 13: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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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人,人们就会问,是什么意义上的人。在这里,我所说的人,
是指拥有自然生命的个体的人,即自然人。做为自然人的人,在法中
究竟有何意义,常常为人们甚至为学者们所忽略。在法理学家那里,
人似乎只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等;在民法学家那里,
人也不过是做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等;在刑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犯罪人、被害人;
在诉讼法学家那里,人不过是原告、被告,原告人、被告人、诉讼第
三人,证人、鉴定人,等等,都忘记了那创制法并运用法来服务于人
本身的大写的人。而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正是做为法的主体的人。
没有人,就不可能有以人为中心与归宿的法的价值。

  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也是具体与抽象
的统一。因为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都总是由特定时期、特定条
件下的特定的人创造,并由特定的人来实施的,其目的也在于要为特
定的人在特定的时空上提供一个具体的行为准则。法律视野中的人也
是抽象的人。创制法律的人是人的整体,人的总称,法的产生与存在
都不是某个人的杰作或伪作,而是人作为整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
现的历史现象,它还将伴随人的发展而发展,甚至消亡。法的价值所
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只看到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都是对于法律中人的地位的误解与歧见。

  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由于阶级社会的剥削与压迫,人
的主体性失落了,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冲突,也是人类社
会发展的悲剧。也许是由于剥削阶级压迫的影响,以至于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以后,许多人还在历史的阴影中,忽略了对于法律中人的地
位的理性审视,错误地认为强调人的主体性是剥削阶级的主张,殊不
知那恰恰是剥削阶级口口声声要实现而实际上严重背离了的主张。人
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学说,也是马克思主义与剥削阶级学说
的重要区别之所在,遗憾的是这一点在很长的时间都被人们遗忘了。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
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
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
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
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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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任职近中年
泽壮志揽九天
渊大业宏图展
教奋臂书长联
授厚德方载物
您体道呼万山
好枝头硕果累

我是袁福、我们是在南岳论坛见过您、很高兴认识您、我想请教你一些问题,我的QQ769152328,能不能加一下呢、谢谢

发布者 :袁福 (2011-08-25 14:28:41)  回复

你好、没看看‘;。了,陪、

发布者 :看看 (2011-08-23 20:31:47)  回复

你好

发布者 :呵呵 (2011-08-23 20:30:29)  回复

法的价值归宿: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谢谢卓教授的启发。

发布者 :余以军 (2011-04-09 08:38:34)  回复

偶然拜读您的博客,对您的观点支持,但不完全赞同。好久没有关注过您的消息。

发布者 :李重明(云台) (2009-10-09 16:17:51)  回复

卓老师;最近特别关注您的文章,阅读了您的部分作品,虽然我不是法学专业的,但是您的很多观点我比较认同。支持您,希望您在法学道路上走的更远更好!

发布者 :董欣 (2007-03-28 13:04:47)  回复

卓泽渊教授:您好 前几天,中纪委的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请问卓泽渊教授,由党组织出面作这样的表态,是否符合大陆现行的宪法秩序,如果我国确实决定不对赖昌星判处死刑,应有哪个机关决定,是人大还是法院? 希望您能够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发布者 :西政校友 (2007-02-17 09:10:07)  回复

首先,向您道一声新年好! 其次,为了本网共同的荣誉,很希望您支持我作为100名博客进入网友投票阶段的“社会责任”博客评选。恳盼您多多点击并链接我和本网站各位侯选人的网页。当然,您也会得到包括我在内的博友们的支持的!多联系呵!请复制并粘贴人民网强国博客http://blog.people.com.cn/blog/main.jspe?list=1,再点击社会责任“中国博客评选”投票序号18,在翟峰姓名前的框中打√,填上附加码后,提交即可。谢谢!

发布者 :翟峰 (2007-01-13 09:30:15)  回复

我是李显远。 如果你看到我的留言,希望和你联系。我对电子邮件不熟悉,联系上以后我再告诉你我的电话,能在我的博客中给我留个言吗?http://blog.cat898.com/boke.asp?sxzlxy.index.html 祝好!

发布者 :李显远 (2006-11-17 21:31:36)  回复

关于对“法的价值”的论述或者讨论,站的高度应该是在全世界,不能局限于中国,否则就会有局限性。我不是法学专业,但我自学法律知识很多年,懂点道理,至少我也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因此在这里日几句。我觉得每个人站的角度不同,他(她)的一些观点也不样,这是正常的。认为卓教授的论述用语不规范的看法,我认为不妥当的。

发布者 :匿名 (2006-07-05 18:50:44)  回复

晚辈乃法学"入门"者.予窃以为卓老师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似乎用语不太规范和严谨,不似法学术语.不知您作何评论?

发布者 :seamas (2006-06-18 11: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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