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中青网,来源:《廉政瞭望》2009年7期 作者:和静钧
近日,日本静冈县在机场建设过程中,遭遇一名不愿砍树的“钉子户”,导致机场可能无法按计划建成。无奈之下“县知事”与其“谈判”,最后“钉子户”竟提出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条件,让他辞了职,才把树砍了。
按日本的行政区划,一个“县”相当于中国一个省或美国一个州,“县知事”也就相当于中国一个省的“省长”或美国一个州的“州长”。所以,本文要谈的“钉子户”逼辞县官,理论上应是逼辞了一个省长或州长级的高官。这样的事例以前鲜有听闻,值得我们深思。
机场被长高的小树“挡”住了
静冈县在日本47个“都道府县”中是人口较多的一个县。它是日本东西交通的要冲,自古以来是日本的主要交通要道。
曾经担任过日本政府副部长的石川嘉延,1993年通过县民投票当选为知事,迄今已经连续当选4次,在知县一职上,已经是有16年任期的“老县长”了。
静冈风光宜人,是日本旅游胜地,但因一直没有国际机场,国外游客一般从大阪入境,又从东京出境,静冈的优质旅游资源因航空运输链上的缺位,而没有被有效开发。
1998年,石川政府推出了一个重点工程——修建“富士山静冈机场”。机场项目总预算约为1900亿日元(约合19.7亿美元),按最初计划,2009年3月份正式启用。
2008年,机场建设基本上进入尾声。9月,日本国土交通省航空局对机场进行验收检查时发现,跑道西侧约1400米外有一片小树林,共179棵树,它们的高度超出了日本《航空法》规定的高度限制。国土交通省认为,这一片小树林如果不砍掉的话,将影响飞机的起飞。基于这个问题,静冈机场国土交通省的“验收”没有通过。
之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机场设计方测量失误,没有把跑道尽头的这一片小树林计算进去。从机场动工兴建的1998年算起,10年之后,这片小树林已长成大树林。
表面看,砍掉树木是件相当容易的事。然而,当有关部门询问这片树林所在的土地所有人是谁时,他们才发现“地主”就是一直以来反对建设机场的大井寿生。
大井寿生不仅反对静冈机场建设,也对县府工作不满,是个坚定的民间“反对派”。结果可想而知,当有关部门向大井寿生要求砍掉这片树木时,遭到大井的断然拒绝。
以机场改道“要挟”县长辞职
在日本,没有“钉子户”这样的贬义词,大井在日本被称为史上最牛的“地主”。
几轮谈判下来,大井还是坚决不肯砍树。无奈之下,石川决定缩短机场跑道,从原计划的2500米跑道改建成2200米,以避开这片树林。
只是这样一来,跑道的改建,也要把之前的航标等基础建筑重新设计,势必产生1.1亿日元的额外费用,还要打乱原订今年3月的启用期,有可能拖到9月。并且跑道缩短后,机场的品质也就随之下降。
消息传来,之前责怪政府测量失误的舆论,开始转向,人们纷纷呼吁大井寿生妥协让步。
大井迫于舆论压力,表示:“只要知事辞职,我就砍树。”大井解释说,石川知事治下的静冈,没有产生选民所期待的经济成就,现在是换知县的最佳时机了。
经过几次面对面谈判后,大井和石川达成了临时协议。假如这个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静冈机场就不必改建跑道了。
2009年3月25日下午,石川知事临时举行记者会,表示自己将辞职以换取当地一名“地主”砍掉静冈机场附近的一片小树林。
2009年5月14日,大井率人开始伐木。
2009年5月18日,经交通省有关部门检查,树林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已经解除,跑道附近已经不存在违反《航空法》的障碍物。
2009年5月19日,石川向县议会递交了辞呈。他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因自己辞职而得到圆满解决,他感到“无怨无悔,如释重负”。石川的辞呈将在递交30天后自动生效,静冈县将在今年7月上旬前举行知事选举。
2009年6月4日,“富士山静冈机场”正式启用,机场“钉子户”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官民“互惠协商”的日本模式
初看,以“辞官”解决“钉子户”问题让人感觉不可思议,但联系日本历年来解决官民纠纷中体现的民主、法治精神,这样的解决方式也是顺理成章的逻辑结果。
诚如很多国家一样,日本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土地征用法》,并在其物权法上对明确了所有权人权利因“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的规定。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强劲复苏和增长,官民纠纷也是此起彼伏,甚至爆发了“三里冢暴力事件”,居民为反对强行“拆迁”,与执法警察展开殊死搏斗,导致3名警察死亡。
即使是在“三里冢事件”高潮期,日本各政治领袖和公共知识分子不断呼吁政府与“钉子户”展开平等协商,要求政府施行“怀柔之术”,不要放纵公权力,不要强行执行《土地征用法》,要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私人权益,要注入民主政治协商的方式,通过官民协商调动“公民社会”政治动员机制,长效解决此类纠纷。“三里冢事件”虽然政府打了“败仗”,但没有秋后算账的“复仇”,使一度被撕裂的社会很快又复原,从获得的社会总效益上看是值得肯定的。
“互惠的方式”,调动了居民的政治参与热情,1995年,时任首相的村山富市向成田机场建设中的“钉子户”真诚道歉和谢罪,成为一段美谈。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言,“互惠”是协商民主的首要原则,在保持理性分歧的基础上达到有效共识,使得政府能展开迅速行动,把处于极端边缘的国家校正回到理性的轨道,从而使广泛的危机受害者们得益。
照此来看,在静冈事件中,“钉子户”大井愿与政府就提高政府管理方面与政府谈判,而静冈知事愿以自己的职位作为谈判对象,这显然就是公民精神与“政治清明”在神圣私有权的支点上的一次完美表演,也从侧面反映出日本社会文明程度已经达到了一个令人羡慕的水平。
吴宏 按:
这篇文章谈到的事例很有意思,很值得思考,原文作者有些自己的看法,我看还可以进一步深入思考思考。思考我们身边的事情,我们很容易预设立场。思考别人的事情,可能会好一些。如果你是地主,是知事,是民众,是机场建设者,是制度设计者,你会怎么想,怎么做?这里提出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也是抛砖引玉,我自己完全没有什么预设答案。
1,县知事是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的。作为一户人家,提出要求民选知事辞职换取自己砍树这样的要求是否合适?
2,几棵树重要还是机场重要,乘客的安全重要,是谁都明白的事情。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这位地主重视个人利益损害了公众利益?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在中国很早就是被谴责的。日本政府为什么不去利用这种道义原则逼迫地主就范?
3,用暴力对付几棵树,是很容易的事情。日本也有暴力团(黑社会),为什么权势者(公众利益代表者)没有利用这些组织达到目的呢?
4,地主如果是个大地主,这179棵树对他来说完全是九牛一毛,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中国,公众舆论会怎么说?政府会怎么做?
5,显然日本的官民,都是在捍卫财产私有的原则。中国社会是要捍卫这个原则呢,还是要捍卫公众利益,航行安全?碰到事情,是采用实用主义原则,还是用大原则管小原则?我们究竟是不是要一个把私有制当成最后原则的社会?
6,民选知事辞职换取地主砍树,究竟是坚持了原则还是放弃了原则?
7,社会协商原则的确立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形式,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效率,牺牲了更大的公众利益。无原则追求效率,却可能加剧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一些基本准则。这个平衡如何掌握才算合理?

成都拆迁自焚案追踪———
昨天上午,成都拆迁自焚案户主胡昌明的代理律师、北京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分别到成都市金牛区的多个政府部门转交了一封质疑信,信中质疑了金牛区政府的执法行为,并要求金牛区政府回应此案中备受关注的十一个问题。此外,刘律师还质疑金牛区政府对于此案的定性,认为唐福珍等人并不构成“暴力抗法”。
■要求公布现场执法录像
昨天上午,刘亚军律师分别到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和区信访办等部门,递交了名为《对胡昌明唐福珍的房屋强行拆除行为以及指控胡昌明唐福珍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相关问题的质疑》的信件,上述部门工作人员接收了这一信件,并承诺转交给有关领导和个人,不过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回馈。
刘亚军在信中认为,对胡昌明及其亲属等数人个人的刑事拘留,指控的罪名是涉嫌妨害公务罪,但这一罪名并不成立。同时,刘亚军还在信中要求金牛区政府向社会公众澄清他所列举的十一个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实施强拆的人员、单位、是否有合法手续等,还包括要求金牛区政府公布现场执法录像等。
■唐福珍后事还没处理
刘亚军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胡昌明本人及其儿子均被刑事拘留,唐福珍的后事目前还没处理,且家里还有一个十二三岁的残疾孩子。昨晚,刘亚军等四名来自北京的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了对被刑事拘留的胡昌明等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地警方连夜开会讨论此事。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有新的进展。
刘亚军认为,警方指控胡昌明妨害公务罪并不成立,事发时他并不在现场,而是在外地出差,且是在事发两天后在绵阳被警方抓获。
■律师质疑“暴力抗法”定性
就前天晚上成都市金牛区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中将这一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的说法,刘亚军表示并不认同。他认为,暴力抗法是指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他质疑这个行为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他认为,金牛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没有合法的拆迁手续,其行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相违背的,组织和实施的相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刘亚军表示,近年来,因拆迁而产生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如果能以此次唐福珍的生命,换来拆迁制度的改变和更新,使之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变得更加合法合理,那也是对社会发展的一个推动。他希望此次事件的发展能像当年的“孙志刚事件”一样,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暴力抗法”多因法律失败
“暴力抗法”多因法律失败
11月13日,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自焚”抗争,却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队伍。11月29日,唐福珍伤重身亡,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看到这起悲剧,我最先想到的是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相关的报道影像中,我记忆最深刻的不是挖成孤岛的小楼,而是女主人吴苹时刻握着一本鲜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某种层面来说,拆迁队的每一次退却,开发商的每一次让步,都包含着遵循法律和尊重人权的共识。但到了成都的唐福珍那里,这种对法律象征意义上的敬畏和对他者的同情心基本消失了。唐福珍本以为法律即使不同意她,起码也会怜惜她;可惜执法者不仅没有留下转圜的余地,在她死后,还将这场轰动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我想,所谓的暴力抗法,大概也婉转地包括了唐福珍自焚的举动。自焚对人自身是一种肉体暴力,对旁观者则是一种心理暴力。摆在“依法拆迁”的语境下,更是一种极端的不合作。有人评论说,这不是暴力抗法而是暴力执法。事实上,如果一旦承认执法不当,除了拆迁难以继续,政府对唐福珍无疑难辞其咎。只有认定责任在对方一边,才不至于在各方面处于被动,更不会使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民众动辄以自杀自残要求政府让步。我想,拆迁者肯定见过各种抵抗方式,但对真的以命相搏可能确实缺乏思想准备。政府不仅要维护声誉,还要确保此事不被举一反三,“暴力抗法”的性质认定恐怕还要多从这个角度考量。
然而既然成了暴力抗法,其惨烈情状,又反映出在拆建过程中利益双方对抗程度之激烈,各种保证公平公正机制和措施之无能,以及法律本身的无所适从。唐福珍一家之所以能坚持抗争,是他们相信宪法、物权法支持他们的诉求;拆迁者之所以毫不让步,是他们认为各级政府执法具备完全的正当性。如此一来便暗含了巨大的矛盾: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之间,为何目标如此不一致?到底怎么来解决这对紧张的关系?二者间法律的位置在哪?一位相信法律的妇女因执行法律的人而失去生命,这只能说明法律从那一刻始,完败到底。



人都是有生命、珍惜生命、更有尊严,谁能够轻易以自焚的方式毁灭自己的生命呢?将一个自焚者说成是“暴力抗法”,总让人感到有些像文革时代“自绝于人民”等词汇。自焚的极端方式不足取,但是,如果没有委屈,不是走投无路,谁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呢?我们反对自杀的同时,也想探问:
真相究竟是什么?
谁能为唐福珍之死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