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洪树涌律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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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汕头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是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汕头市电视台“今日视线”法律咨询律师,维权热线13192365690 QQ41028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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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浏览(366)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国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17:31:46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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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我看一份合同行不?
    浏览(509)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急诊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22:14:54      
    胜者在心 11:54:43
    在不?有事请教
    我心飞翔 11:54:52

    胜者在心 11:55:06
    帮我看一份合同行不
    我心飞翔 11:55:14
    好的   胜者在心 12:01:47
    怎样?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我心飞翔 12:02:02
    正在看
    我心飞翔 12:08:05
    在吗
    胜者在心 12:08:14

    我心飞翔 12:09:15
    里面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我心飞翔 12:09:27
    其他没有问题
    胜者在心 12:10:42
    那应该怎样规定呢,我就是头疼这个问题,怕提出的违约条款乙方不接受
    我心飞翔 12:11:09
    可以跟他商量
    胜者在心 12:13:29
    那我应该提出怎样的条款对方可能会接受.
    我是否应该提出如果15日内不能支付剩余20万,给乙方一个月的宽限期,规定每天的滞纳金,一个月后仍不能付清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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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们在日常借款中应该注意什么?
    浏览(513)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急诊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21:54:21      
    请问我们在日常借款中应该注意什么?     一、借贷的利率

      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借贷可否预扣利息?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附: 1、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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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关于这个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支持吗?
    浏览(664)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急诊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21:42:28      
    21:39:38 您好。 洪律师 21:40:32 你好      21:41:08 我是咱QQ群里的请成员,为什么我在群里说话没人理我啊 洪律师 21:42:13 可能大家都比较忙吧      21:42:35 哦,您现在有空儿吗?我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您。 洪律师 21:42:50 请讲      21:43:09 好的。      21:45:09 事情是这样的,我今天29岁,结婚六年了,有一个女儿。由于做生意陪了许多的钱,现在老婆要跟我离婚,还想追要对他的什么青春损失费。请问关于这个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支持吗? 洪律师 21:46:49 没有青春损失费的      21:48:07 哦,谢谢您了,另外问您一下,由于我做生意,跟他家亲戚借过一笔钱,如果离婚的话,这笔钱是由我来还,还是我们两个平分债务? 洪律师 21:48:39 是结婚后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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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起诉离婚,要什么程序?
    浏览(840)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急诊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6日 21:40:59      
    我想起诉离婚,要什么程序? 阿嚏 15:55:16 你好 阿嚏 15:55:58 我想起诉离婚也必须回到 户口所在地吗 洪律师 15:58:44 不一定 洪律师 15:59:43 住一年就可以在当地起诉 阿嚏 16:11:02 起诉要什么程序? 洪律师 16:13:21 如果你要起诉离婚,很简单先写一个民事起诉状,然后在递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了(诉讼费用要原告先垫付,如果不牵扯财产分割大概是50元人民币), 洪律师 16:13:45 附:民事起诉状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告:(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洪律师 16:18:35 这是第一阶段 洪律师 16:18:55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洪律师 16:19:12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洪律师 16:19:56     最后,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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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保全申请书
    浏览(854) 评论(1)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文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17:02:49      
    申请人:汕头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XXX路X号XXX大厦1085号。 法定代表人:陈XXX。 请求事项:   请求将存放在被申请人处的XXX和XXX等证据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XX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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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申请书
    浏览(589)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文书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16:32:15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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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和开发商有权扣押我的产权证吗?
    浏览(926) 评论(1)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急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2日 23:54:10      
    烦恼 09:30:11
    你好,能请教你一个问题吗
    洪律师 09:30:57
    什么事情
    烦恼 09:31:16
    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吗?
    洪律师 09:31:37
    是的
    烦恼 0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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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券界死刑第一人”说些什么呢
    浏览(578)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洪律师法眼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2日 23:51:37      
    前银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是证券界首个因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有“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称。虽然经历多次审判,但杨本人一直铁嘴钢牙,拒不交代其贪污的6000万元巨款的下落。2009年04月2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杨彦明接受法院的宣判,“证券界死刑第一人”还是没躲过死刑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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