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驾车追撞劫匪到底是何行为
窦 旭 民
无独有偶,最近,在半个月内的时间,广东顺德连续发生了两起女司机开车追撞劫匪的新闻,引起社会的热议。
2008年07月7月1日傍晚7时20分,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两名劫匪趁一名女司机等待通过绿色信号灯时,即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驾车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被摔下摩托车;之后又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2008年07月13日凌晨5时,一位36岁左右姓龙的女司机,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击,结果将当场撞死劫匪一人,撞伤一人,一人逃掉。
有人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可有人却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该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理由是两位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事司机此时方才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
其中还有人认为,抢劫犯罪结束仍可正当防卫。对于抢劫、盗窃等导致财产发生损害的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人尚在视线范围内,女司机可以即时行动挽回损失,仍可视为一般正当防卫。但她们采取的行为太激烈,因此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到底如何认识女司机遭遇劫匪袭击后的驾车追撞行为,女司机该不该负有某些刑事责任?还是先看看法律的有关规定再说。
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及法律后果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法条的规定,正确的司法解释是:正当防卫首先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其次是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再次是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生命安全、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最后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能用一种较轻的方法就能制止不法侵害人,但却用了一种较重、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人,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显然,对于女司机遇劫而驾车追撞劫匪是防卫行为没有异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有两点: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概括起来说,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以此来对照一下两位女司机的行为,就可看出端详。
注意,关键的问题是正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怎么理解,怎么界定。
两位女司机都是处在单个遭受两位以上男性劫匪的抢劫之中,而且劫匪施暴抢钱后,还未完全逃离现场,女司机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奋力制止,立即现场驾车追撞劫匪,追回被抢现金,我认为应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行为。
因为一场劫匪抢劫犯罪活动尚未完全结束,劫匪的仓惶逃跑仍是抢劫犯罪的继续。使用暴力,抢到了现金,这是抢劫犯罪的第一步;仓惶逃跑,保住到手的现金,这是抢劫犯罪的第二步,只有完成了这样两步行为才算是抢劫犯罪的最后构成。至于造成劫匪死伤的严重后果,那不是女司机在当时那一瞬间所能够预料得到的,而在现实中也是谁也难以适当把握得了的。法律总不能刻意要求女司机驾车追撞到何种程度,才算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说,在针对这样周密的合伙抢劫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所实施中的各种制止行为,即使有点“过火”,或者不大规范,都不应该求全责备,应该理解在那种万分紧急的状态下,谁也不可能将一切事情设想的十全十美。有人为什么不能对被害人多一些宽容,而总是对犯罪者要网开一面呢?难道严格执法还要维护由犯罪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社会、损害人民的一切后果吗?!
反过来讲,如果劫匪已经脱离了作案现场,而女司机或在事后或在另一场合发现劫匪驾车追撞的话,那当然就不能视作正当防卫行为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以此来为那些真正实施了防卫过当行为的当事人无理辩解,更不能搞假设的正当防卫,影响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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