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河南一个乡办文化节推出脱衣舞表演的消息。
这类消息在媒体上出现太频密了,读者出现了“审美疲劳”,再也没有可能出现一呼百应的效果了。印象中,近些年来,这类消息不绝于耳,诸如海南请泰国人妖跳脱衣舞,或者四川泸州的某个公共场所变成了脱衣舞场。网上还不时有网友从一些脱衣舞秀场上偷拍而来的照片。
人们为什么会审美疲劳?据说,这类公共场所的脱衣舞,多少还有点欲露还羞,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碑坊的味道,身上怎么着也得弄一两块遮羞布。在一些歌厅包房里,早已经“一丝不挂”:艳舞女郎们进来后,立即大方地脱光所有衣服,跳一场艳舞,收了小费然后去赶第二场。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难道不是脱衣舞的合法化或者变相合法化?
脱衣舞只不过将衣服脱光,上演了一场天体运动而已。真是杨丽萍或者汤加丽这么跳一场的话,那恐怕就是顶级艺术,或者叫艺术下海,与那些用身体下海的女性比起来,真是高雅得多也文化得多。
话题扯到了身体下海,自然就得谈一谈妓女的职业化和合法化话题。
妓女的职业化实际已经不是话题,早在多年前,便已经完成了。前不久,北方某市不是还组织了“女性服务工作者”搞预防性病以及艾滋病培训吗?公安部门立即出面澄清说,这样做,并非卖淫嫖娼合法化。
是否合法化的标准到底是什么?真的要写进法律就算是合法化?法律不追究,算不算合法化?比如说,文革期间的法律规定,通奸是犯罪。后来,这一条被修正了,不再列入法律了。算不算是通奸合法化了?就算不是合法化,既然法律不再追究此事,实际又存在巨大的从业群体,算不算是事实化了?如果套用尼采的话说,存在就是合理的,事实化岂不也就变相合法化了?
妓女和脱衣舞女,都属于脱光衣服从事的工作,而且,新中国成立时,均被划入旧社会恶俗予以清除之列。
我们跳出这个范围,再看一看另一个新中国曾经大书特书的政绩:禁赌。
从大的范围来说,新中国成立之后,赌确实是禁止了。可在一些极其隐秘的角落,赌博仍然存在着,只不过转入了地下。
可在近些年,赌博实际也已经合法化了。
笔者说此话,或许会有许多人反对,原因何在?目前我们的执法队伍,对于赌博的打击,严厉程度远远超过了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不再怎么打击了,都不能称为合法化,赌博还在严厉打击,岂能说合法化?
且慢,私人组织的赌博,或者地下赌博等,确实时常受到打击。世界杯期间,国外的赌博公司通过网上渗透,拉进了大批的中国人通过网上赌球,公安部门动用了多大的警力进行调查?可见打击之严厉。可是,我们千万别忘了,目前中国赌博正在国家化这一事实。难道说,打击网上赌球,不是为了将这些赌博资源引导至足球彩票?无论我怎样自我安慰,都无法将这种联系分开。
网上赌球是非法的,购买足球彩票或者其他彩票赌博,却是合法的。
这说明彩票不是赌博,还是说明赌博合法化?显然是后者。如果说购买彩票不是赌博,涉及的恐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需要修改的,还有整个中国历史。看一看中国赌博史吧,任何一个朝代的赌风盛行,彩票或者类彩票正是滥殇的根源。
国家开赌场,还能有第二个赢家吗?
赌博就是赌博,还要美其名曰“福利”,这就更加的滑天下之大稽了。
回过头来说,既然国家可以开赌场,省里为什么不能开赌场?市里县里以及私人为什么不能开?海南省的地理位置极佳,如果将此办成赌城,还有澳门什么事儿?还有拉斯维加斯什么事儿?何况,开这么个赌博特区,难道不比国家设赌局好千倍万倍?
事情就是这么奇怪,古时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现如今可不得了,别说百姓不能点灯,州官都不能点灯。这门垄断生意,可真是超级大生意了。
再说,既然赌博可以合法化,卖淫又为什么不能?
既然赌博可以合法化,其他的被称为旧社会恶俗的东西,诸如跳脱衣舞,诸如纳妾,诸如缠小脚,又为什么不能?
不能的原因似乎只有一条:国家不能坐大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