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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扬“国民同富”的税收善行/李胜良     上一篇  下一篇    
  标签税收随笔 
  发布者:李胜良 |  浏览(216) 评论 (1)  | 发布时间:2008-08-04 16:38:07 最后更新时间:2008-08-06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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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扬“国民同富”的税收善行/李胜良
 
 
在税收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国家聚财、调控的政策工具之后,关于它的“善恶”,就有了一个形同共识的判别标准:看一种税制、一个税种、一项税收举措是不是侵蚀了“税本”即赖以支撑税源可持续生成的经济基础和民生环境。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厘金、包税制之所以被指为“恶税”或“秕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其为求一时征敛而牺牲民生的永续维系,违背了“国民同富”方能丰裕税源的基本规律。简单而不计得失地诛求于民总是容易的,而追求“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确保国家、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合理且平衡的比例关系才真的算是“拔鹅毛而不令鹅叫”的课税艺术。
 
从国家理财的角度而言,相对于“国富民穷”和“藏富于民”的权宜策略,追求“国民同富”是更具稳定性、涵养性、民主性和安全性的中正之策,也是更加符合政治、经济、社会规律的守成之策,是更能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韬晦之策。“重税”必致国富民穷,这只在如“商鞅变法”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特殊国情下运用;“轻税”必致“藏富于民”,这也在汉初的“休养生息”和北宋的“积贫积弱”背景中得见一斑。因为“重税”而不得不寄予国家在运用资源方面的超高效率——这不仅在多数情况下难以保证,而且需要同时付出人民生活能力下降、生产能力受损、市场潜力扭曲的代价。而“轻税”则必然在局部性地提升了百姓生活质量的同时降低了国家运作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甚至可能出现“弱干强枝”、“日月争辉”的异常局面。可以说,无论“重税”还是“轻税”,都因其消极性、主观性和局限性而成为危机处理的权变之策,不可以长期施行而致国计失衡。于国于民,追求“国民同富”都是一种较优的长远国策。
 
在当前国民收入中居民收入日渐下降、税收增长长期超常的背景下,共和国领导人确定的有关国策吻合了这样的认知。温家宝总理“要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关键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论断,明白无误地指示着,我们应该倡扬“国民同富”的税收善行。
 
据有关方面测算,从2002年以来,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2002年为62.1%,2006年为57.1%,下降了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政府收入比重从17.9%上升到21.4%,上升了3.5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使拉动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的贡献率从43.6%下降到38.9%,大大影响了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合理结构以及内需与外需的合理结构,在相当程度上也对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经济过热等推波助澜。以此而论,追求“国民同富”的分配效果,也是税收经济学的内在要求。
 
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并适度降低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是倡扬“国民同富”的税收善行的积极态度。当税、非税、暗税等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越来越高时,企业和居民的收入、投资/消费能力、发展潜力必将受到掣肘。毕竟,税收收入长期且过度领先于GDP的增长并不能说是正常现象。
 
在相关宜税环境有所改善的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费等占政府收入的比重,以再分配的尽可能的公平调剂和补正初次分配的不尽公平,并逐步减弱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力度,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权重”,也是确保“国民同富”的重要一环。
 
努力强调从实际倾向和具体操作上落实“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的现实意义,不只是一味地借助经济增长、财政收入、上项目、搞建设、建工厂等硬性指标来显示官员的执政能力,而以税收回报百姓、提升人民福利作为地方政绩的重要方面,这是从财政角度注解税收善行的延伸表现。而在财政资金用于经济事业方面要努力确保不低于民间自主投资的效率,也是这样的延伸表现。
 
从微观层面上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做一定的优化调整,也是平衡国民收入比重的可行路径。而且,从轻征收居民们在创业经营性、投资财产性所得收入的税收,还有助于激发居民们从事“第二职业”的积极性,完善居民收入结构,并适时适量增加“财产性收入”。
 
“国民同富”的特殊形态是“国民同穷”。今年的抗震救灾就提供了鲜活而富于温情的例证。不仅仅“一方受难八方支援”的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捐助或慈善)导引了一种大爱普照、共渡难关的资源流向,而且,来自中央和各省的强力投入也使“风险共担”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善行。同时,对于赈灾、捐赠等物资的税收减免也将社会主义税收的道义特征展示无遗。大灾当前,政府的救灾款、免税和人民的捐款,尽显“国民同穷”、同生共死、同甘共苦、同舟共济的资源配置道义。
 
“国民同富”的另外几种类似表现是“央地同富”、“劳资同富”、“城乡同富”和“丰欠同富”等。一国税制应该充分兼顾中央与地方的资源分配关系,平衡劳动和资本的分配能力,关注顾城乡居民的收入间距,协调垄断性行业与一般行业的收益级差,通过税收的调控能力,努力营造“天下一家春”的制度善行。
 
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起手
2008年8月1日星期五续写
2008年8月4日星期一草稿初成
2008年8月5日星期二依友人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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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

发布者 :胡继华 (2008-08-04 17: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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