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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应设红灯区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刘斌夫 |  浏览(223) 评论 (7)  | 发布时间:2008-09-04 00:08:14 最后更新时间:2008-09-04 0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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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陆应设红灯区
□刘斌夫
        一
中国大陆许多怪事总是顺利成章地演绎,许多违法甚至违宪的的做法与说法,总是披着合法的外衣或打着执法的旗号,堂而皇之地说出来做出来。 当法律成为托词,当权力失去监督,当执法成为儿戏或成为执法者的暴行和丑行,老百姓气就不打一处出了。君不见野蛮拆迁,交警(真正的车匪路霸!)横行,“城管”(多由街道办事处搜罗不务正业的地痞组成)施暴,地方官吏拖欠甚至克扣教师、退休与失业职工的工资、补助或生活保障金,治安警与盗贼结成团伙“猫鼠同谋(盟)”……哪一样不是盗用“法”的名义,干着卑鄙的弄权营私、损公欺民的勾当。正如人文主义戏剧大师莎士比亚在一部巨著末尾慨叹:“法呵,多少肮脏的所为假汝而行!” 毛泽东时代使中国进入封建专制的最末端最顶峰时期,毛言“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朕即国家”,“朕”的随心所欲金口玉言即是“法”。从三反五反、一化三改造、大跃进(仅四川省就饿死1000万人的人祸)、反右运动到文革内乱,灭绝人性与良知,根本不要法,给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造成濒临崩毁的灭顶之灾!直至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才敢总结:“三反五反”以后无人敢管钱,“整风反右”以后无人敢发言。拨乱反正,好景不长。后封建“盛世”,各种“法”的幌子次第挂出。法,因人而设,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什么叫“法律关系”?答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省高级法院审监庭一位法官忿然如是说。”——四川法意与民意被极权强暴之后,法,成了掌权者的任意妄行之借口。
       恰若香港学者丁学良所言:中国大陆严格意义上的(有名气的)经济学家难数上五名。许多人占据“御用学者”的高位,一边充当经济政策解释专家,一边为拼命捞钱充当经济间谍和政策泄密者,有时还兜售“克莱登”大学的假文凭,做点掩耳盗铃的伪劣学术报告和假讲座。这些人亦属学术腐败以权谋私的贪赃枉法之徒。岂止经济学界如此,更严重的是所谓的法学家们,一边领受上命粗制滥造着自欺欺人、漏洞百出的法条律令,一边为巨额的黑收入兜售“律师考试”、“法官考试”自相矛盾、谬误重重的复习应考资料,有时收了高额出场费后在假讲座上漏一点题以满足阴暗的交易心理。试想,如此贪侈婪索者笔下,能够草拟出像模像样的法律文本吗? 在这种背景下,一部粗陋的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准法规”基础上,稍事改动就出笼了,今年3月1日始施行。在难有真的法治的社会环境,法律条文的出台,是无须经过全民民意检测的。当立法的目的,蜕变为腐败吏治的愚民工具,倘若让公众讨论其公正合理性,岂不自扰麻烦?当然他们不提交公众讨论。
 三
       新颁《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该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例举此两条,就可以看出这部本来最多只宜于作为地方性法规或非正式行政条例的实体法一些条文,对法理和人伦的颠倒对人性和人权的蹂躏,与倡建 “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且貌似可操作性,实则处置结果殊异。这部不伦不类的法律,介于民法与刑法之间 ,就像中国大陆独有的劳教制度一样无法界定其性质。中国大陆的刑法、刑诉法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给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大盖帽们以法权换取金钱的很大空间。一部同样只宜作为“准法律”的《交通管理条例》,也于去年就升格为《交通管理法》,早已成为阻扰交通正常运行的“车匪路霸”的交警们更是肆无忌惮,只要拦下你的车,你就千口难辨,“没有找不出你违法”的毛病的,你已由原来的“违规”变成了而今的“违法”,留下“买路钱”走人吧。《交管法》和《治管法》都不合法理地成为实体法、部门法,意在管制公民,为执“法”者谋利,使国家权利(人民公权)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交警、治安警都有罚款任务和个人提成)。百姓最可怜,百姓最可欺。谁来监督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权利,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回头再分析一下,前所例举的《治管法》第66条和第97条。“卖淫、嫖娼”(多么难听的字眼!),用什么来界定这个违悖人性的封建术语?前者多是生活在贫困线上的边缘女性自我抗争的生存权力,而且准确地说就叫 “性商业工作”,是经济社会一种禁之不绝的边缘职业,从严格的法理上讲,人有选择以自己肉体服务获取报酬的权利;后者多是男性为生理需求、身心健康和人生情趣,出自本能地有偿获取异性“性商业工作者”的服务,古人诗意地称为“寻花问柳”。食、色,性也。这是饮食男女之常情和隐情,也是天赋人权。中国上古、中古时期,对这种情外之性或婚外之娱,是宽容待之的。而且,自彭祖“采阴补阳”养生长寿秘法始,《素女经》、《洞玄子》、《玉女经》、《玉房指要》等性文化经典著述,对美好人性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研究,春秋战国时期的道家析分出一个专事研究“房中术”的房术家学派,至汉唐“房术学”已日臻完美。唐韩大诗人白居易的胞弟白行简还以优美的文学笔调写了《天地阴阳交欢大乐赋》。日本从幕府时代至今形成了独具风格的“艺伎文化”,就源自中国唐宋以来的文化流播之深刻影响。中国自明朝嘉靖以后,“存天理、灭人欲”,禁欲主义逐渐登峰造极;与之并驾齐驱的极权主义官本位文化,又放任掌权者的权利,而粗暴干涉以至禁绝大多数平民的自由,即所谓“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皇帝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官绅三妻四妾,无论多少皆可明媒正娶,平民一夫能有一妻就不错了。但无论如何,当时并不像而今这样立国家之法来约束人性。请问,那些落马的男性高官哪一个不是包了几个“二奶”?贪占公款和收受贿赂,变相买卖女性色情,本质上是以金钱换取性服务,才是最大的“嫖娼”;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官商和骗贷银行巨款恣意挥霍于色情场所的红顶商人亦如此,并且,贪官与官商都时而接受行贿者在色情场所的“性贿赂”。而平民百姓凭着智慧与血汗挣赚的干净钱,偶尔“适性花柳”几回,既是自娱,也是另一种扶贫,又何尝不可?比贪官污吏官商奸商纵欲色场,不知要光彩好多倍!在民主国家,总统的“拉链门事件”婚外情将会受到公众遗责,这并非干涉总统私生活,而是为防犯执政当权者利用了公共权力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对政府官员理应特别要求。中国大陆制定限制和惩治官吏弄权谋色之律法,才是当务之急;而对于广大百姓,诸如那些违悖法理、禁绝人性的法条理当不应出台。 其实在西方社会,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前夕,比中国同时代还要封闭人性、禁绝人欲。直至上世纪二十年代,抒写工业文明摧残人性本能和人们抗争人性自由的名著《查特莱夫人的情人》(有人说是西方版的《金瓶梅》,实则自然主义作品《金瓶梅》更具深刻的现代意义),亦在严谨克板的英国遭禁,那之前英国连“裤子”这个单词都要忌讳。欧洲的思想解放运动,又伴随东方上古、中古先进文化的传入,才有了今天的民主和开放,才有了今天的普世原则、普世情怀和全球一体化的世界村意识。人性的解放,意味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真正开放。人性解放不仅包括人道主义、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也包括人欲、男欢女爱——只要是双方自愿的,就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自然是美好的。男女之性,不外乎有三种:一是婚内之爱与责任义务之性,二是非婚的情性合一之爱,三是一次性自愿公平交易。酒吧、旅途“一夜情”介于三者之间,是特例。
 四
       《治处法》出台,各地方的治安警如特务盯梢一样,尾随跟踪出入旅馆、酒吧、夜总会的人们,就像《交管法》出台给了交通警几乎不可约束的裁量权一样,公民处于未知的监视之中。以罚代管,执法目的不是管理,而是处罚,实则就是整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和执法的本质。杭州、长沙、上海等地的公安部门抓嫖,对未婚者通知父母,对已婚者通知妻室儿女,罚款、行政拘留自不待言。这在法理上,当人权已写入《宪法》的今天,《治处法》的出台和执行,显然侵犯人权(人格权、隐私权),明显违宪。之于社会稳定,这样一来,显然会影响甚至破坏家庭和睦(因为爱的本能是自私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包括夫妻之间,谁没有一点隐私须要保护? 今年全国“两会”,黑龙江一位代表(职业是律师),遵从有关规定在30位以上与会正式代表的附议下,再度向全国人大提议开放“红灯区”。许多支持者中,占压倒多数的是法学、医学工作者和社会人文学者,从人伦、法理、法治公平公正、社会稳定、大众健康、防病强身、人性解放等多方面多角度,陈述开放之充分必要的理由,结果依然被漠视,未予采信。 支持与反对开放红灯区的悖论有几:一是传统道德与现代观念之争,实际上古代对性的开放与宽容并不“传统”,道德观、人伦价值观都可以调整,西方社会而今也是适度开放的,开放有助于撕破伪善文化的面具而倡导求真求实之风尚;二是法理与人伦之虞,一切的法律法规,一切的党派团体组织的活动,都应在宪法之内的框架下运行,开放“红灯区”,合符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三是防病强身之虑,适度开放,有助于采阴补阳、祛病养生,东方彭祖文化和现代性医学保健理论与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唯一的担忧是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其实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中国目前HIV(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超过100万人(2002年的保守数据),为防艾治艾每年要花掉4600亿~7000亿元人民币;全世界为此全年总耗资5000亿美元。但是艾滋病三大传播途径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中,全世界最严重的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比例很小。笔者2002年曾以记者、学者双重身份和采访、研究、公益捐助等多重使命,深入到中英防艾合作项目实施地、HIV感染者数量居全国第六位的艾滋病患高危区四川资中、昭觉等贫困县域农村考察。全省血液传播致艾者占90.7%,性接触传播至艾者占4.32%,母婴传播占0.25%,不详接触传播4.73%。贫困落后地区农民多因卖血,被血头的三叉针管交叉感染HIV!还有就是针管吸毒感染居多(2002年全国吸毒者已超过500万人)。开放“红灯区”好处多多,谈艾色变,用不着谈性色变,是更有利于防治艾滋病和其他性病,许多医学专家都有此共识。
       开放红灯区,已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惯常做法。有偿性服务,在特定区域内是合法的,在非指定区域即是非法的。德国还制定了规范的行业标准、卫生健康标准,成立了从业者联合会,设立保险与保障制度和歇业改行职技培训体系。 开放红灯区,首先,是对性商业服务限制特定区域,既利于风化,更利于卫生管理,推行“安全帽”强制措施以防病避孕,对性商业作者实行定期体检制度,一旦有异常即暂停从业;其二,实行特定区域治安管理,利于防止和处理偶发事件;其三,防止性压抑,减少强暴事件发案率;其四,限定物价,防止宰客,保障消费者和从业者双方权益;其五,对从业者实行特种课税,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包括营业服务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六,保证性消费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从业者服务质量,在特定区域明明白白消费,堂堂正正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性服务时间与物价挂钩制度,以特定的服务时间来保证服务质量。一言以蔽之,时下全国各地暗娼客观存在,而且数量较丰,在发廊、桑拿、按摩店、洗脚坊、宾馆、旅社、酒吧、夜总会、路边等各种场所隐现,很不规范,有伤风化,不利健康,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大陆官场和媒体习惯于不说真话,但无法回避客观现实。性消费者偷偷摸摸,常被惊吓而一度阳痿。地方公安派出所吃“尿泡饭”(上届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名言),一年放任10个月,“严打”2个月,罚款以创灰色收入、黑色收入。这些不正当收入并未上交国库财政,而是落入地方部门及个人腰包。一些警员地下从业者暗中勾搭以吃外快。如此下去,助长了不正之风,丧失了公正原则,于国于民皆是损失。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与其放任自流,不如直接面对,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与其随地大小便,不如修建公共厕所!” 况且,岂能用一部分人(卫道士)的道德观来左右普遍约束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 正若私有制、民营企业、市场经济和人道主义思想,并非西方国家或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那么“红灯区”也如此并非哪些国家和地区、何种社会形态所专有。和谐社会应该辟设、开放红灯区,以消除不和谐的社会因素。人伦、法理倒置而随意性很大的相关法条,理应修订或废止。一些只能作为部门法规或地方法规的条例,不应当摇身一变而成为正式实体法,并且应须提交吏治腐败和人才机制僵化的社会现实中的广大公众,讨论裁定其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与根本法相悖谬或冲突,是否公平公开公正,是否有利于投资与发展环境,是否有利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是否以人为本、有利于人的解放,是否符合普世原则和代表全社会广大公众的共同意志、共同利益。
       如果要发布排行榜,时下北京、成都是中国交通最堵的城市,也是交警最滥用职权、最不作为的城市。江西、福州、成都等省市是治安警员暗箱操作最甚、权钱交易最严重的城市,其车站、码头也是社会治安最差、城管施暴最凶的地区。俯仰观之,因由在于:法治缺位,监督无力,政府执政能力、管理能力颇值考量。弃却“青天意识”,力倡宪政民主,是公共知识分子远见卓识;但究目前法治(从立法、普法到执法)机制很不健全的情势下,短期内能幸遇一位稍微存怀人性与法律启蒙意识、稍能兼备德才的省长市长,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兴许情况会稍微好点,至少可以将施政法度把握得不那么太坏。不可虚抱幻想、无为而治,但可暂求两害相权、能取其轻!
       不仅应该修订法条保护人权与文化,而且在辟设沿海经济特区二十多年之后的今天,应当在海南设立政治特区(任仲夷先生建议在此试行普选制度和法律听证制度),在中西部设立内陆特区——譬如南新疆经济文化特区、西内蒙经济特区、巴蜀文化特区,在四川彭山(彭祖长寿养生文化)和四川盐源(泸沽湖摩梭走婚文化)等地设立中华性文化特别保护区,并且先行试点在沿海、内陆开放城市及有特色文化背景的旅游区限定地段开放“红灯区”……
首发:前年香港《争鸣》杂志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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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理,能办到吗?

发布者 :江瑾 (2008-09-08 12:24:38)  回复

与其随地大小便,不如修建公共厕所!

发布者 :刘斌夫 (2008-09-05 20:08:03)  回复

拜读了.

发布者 :王建红 (2008-09-04 22:30:55)  回复

让政府决策吧。。。。。

发布者 :黄炳文 (2008-09-04 16:00:07)  回复

其实,中国大陆到处是地下“红灯区”。汕头曾经要求将南澳岛开辟为“外商红灯区”,省政府不敢上报。其实,近年来,也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人士提出来了。

难道开了红灯区就会有什么大逆不道吗?或者会有什么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巨变吗?我从来不以为然。西方那些开了红灯区的国家,其文明素养、社会面貌我看却是高出我们国家一个档次,所以,开设红灯区并不是我们这个社会将产生劣状的理由,或者可以这样说,不开红灯区,我们这个社会就没有了那些只有开了红灯区才能出现的社会劣状吗?比如艾滋病的泛滥。

谁也不敢表态,谁也不敢作主

拜读、学习、欣赏老师的美文佳作

发布者 :陈洪文 (2008-09-04 09:30:32)  回复

拜访问好:))

发布者 :张健萍 (2008-09-04 08:30:31)  回复

拜读学习!

发布者 :高新民 (2008-09-04 01: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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