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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报业评议会:对传媒报道“裸照”事件的一点评议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闵大洪 |  浏览(474) 评论 (1)  | 发布时间:2008-02-22 07:47:13 最后更新时间:2008-02-22 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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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报业评议会:对传媒报道“裸照”事件的一点评议

                                                     2008年2月22日
              
   【明报专讯】1月下旬,网络流传多张疑似香港艺人的“裸照”,香港部分报章从1月29日起,连续20天以头版或要闻版的篇幅,大量刊登疑似艺人的“裸照”;以此题材为封面的杂志,销量普遍增多三至五成。个别杂志更将网上流传的照片辑成特刊发售,附以形象的描述。一场市场与专业操守的考量,呈现在我们面前。
  香港报业评议会作为接受公众对报章、杂志投诉的机构,审视了20天来香港媒体的表现,又收到了不少公众对报刊的投诉,我们不能无言。事件的牵涉面非常广泛,包括私隐权、网络道德、色情标准、政府政策等等。我们在这里比较注重探讨的是传媒操守的问题,这也是本会一向关注所在。

  
种种煽情做法实没必要
  疑似艺人“裸照”在网上出现,原先看来是一个趣味性的事件,随后发生警方连串拘控行动、钟亦天还押8周不予保释、警方的连串相关言论,都带有很强的新闻性,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裸照”的范畴,传媒相应的作了多角度的报道和评论,引发了社会讨论,我们对此表示赞赏。我们要质疑的是﹕当“裸照”不是一天而是多天已经大量在网上流传,报章、杂志却又大量的重复刊登这些“裸照”,以煽情的手法包装有关消息,持续地以最显著的版位报道,除了产生观感刺激,助长侵犯私隐行为,延续促销策略外,当中又有什么重大意义可言呢?从新闻价值的角度看,种种煽情的做法实在没有必要。难道不同的性爱图片,会具有不一样的新闻价值?没错,裸照是经过技术处理,但是这种技术的处理,无论是从量上或是范围上,皆不足以掩盖部分传媒煽情促销的意图。对于个别传媒把“裸照”辑成专刊,更是对照片中人的无情鞭挞,是赤裸裸的从别人的痛苦中榨取最大的利润,罔顾照片因进一步扩散而对青少年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传媒经营者争辩说﹕“读者要什么便给什么、市场要什么便供应什么。”这类把“市场需求”视为传媒工作唯一准绳的“振振有词”的言论,在美国名报人、普立兹奖创办人约瑟夫·普立兹以下的评论中又显得多么低拙﹕
  “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义责任,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只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

  部分传媒违专业操守
  可以说,香港部分传媒在“裸照”事件上的这种过分的表现,有违专业操守,令人握腕痛惜,是把一种崇高的事业,降格为与公众福祉为敌的下三滥货色。
  每每对新闻机构作出评议时,我们都是诚惶诚恐,恐怕受不了“妨碍新闻自由”这顶帽子。我们肯定并维护传媒享有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权利,但实践此等自由的同时,传媒要肩负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和服膺更高的原则。美国高院大量案例亦说明,描述未成年人参与性行为、侵犯版权、宣扬色情、诽谤他人、藐视法庭等的言论,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没有发表的绝对自由。《国际人权公约》特别强调,在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时,是要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公约的这种说法,旨在对抗现代传媒滥用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固然是我们所追求的,但是我们也非常认同传媒只是社会上众多机构的一员,不但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在裸照事件中,传媒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市民私隐权也有莫大的责任,不可轻言或逃避。传媒人在市场与专业操守之间,要有一个自觉的选择,专业自律绝对不是限于替裸照“打格”而了事,而是为了更大的社会责任或更高的原则而有所为,有所不为。
  管制淫亵物品条例过时
  我们还关注到在整件“裸照”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过时及不足,对执法人员及业界造成困扰;淫审署对审裁员的指引过于僵化及割裂,与社会上的一般共识有一定的差距,令市民难以适从,也往往令传媒机构不知所措,不必要的窒碍了讨论的空间。
  我们知悉政府有意重新审视有关条例,报评会自当积极参与,向政府提出业界会员及非业界会员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报评会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把一场香港式的“裸照风波”,转化成对青少年人的通识教育运动、转化成对传媒的有效监督、转化成对传媒产业属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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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解!!!

发布者 :高洪波 (2008-02-22 19:1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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