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人在杨佳一案上搅局
沈善增
杨佳一案,只从媒体上知道些匪夷所思的现象,不知就里,本不想发言。但看到司马南声讨长平的檄文《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杨佳案?》,以“一贯风格”来浑水摸鱼,栽人以罪,所以觉得有必要出来说几句。
长平,我不知道是谁,看司马南的口气,长平与《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关系很深,所以批判长平,就是直指《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长平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些传媒、一伙人的出头椽子,批判长平,就是揭发这一伙人的阴谋。司马南是条汉子、是条硬木棍子,他不仅不讳言这意图,而且千方百计突出这一点,说杨佳母亲失踪是“如果杨母自己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会客(包括不愿意见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自命不凡的列位大人)”,“如若听信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不加分析地对整个上海公检法系统做整体性否定,眼下的问题非但解决不了,反而会堕入别人预先挖好的陷阱之中”,“公民长平,请注意,你目前还没有获得授权来调度指挥上海警方具体办案过程。警方什么时候发布消息,应由警方依法自主进行,非由阁下及其阁下所服务的媒体即兴决定”,“有人呼吁杨佳案‘应该异地公开审理’,某些人某些报最近兴奋异常”,“长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踪’,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像自己文章刻意营造的那样,但唯有如此讲话,才符合某些人的口味和个别报纸近年一以贯之的普世价值原则”,不管扯得上、扯不上,“不负责任的宣传”、挖“陷阱”,“兴奋异样”(就是别有用心,溢于言表),“近年一以贯之的普世价值原则”(照以前的说法,就是资产阶级新闻观以及虚伪的人权价值观),一顶顶帽子就扣上去了。其中只要一顶帽子一不小心落实,譬如挖“陷阱”,就够你受的,就可能要你到被告席上去为自己辩护了,就像他当年对胡万林等人做的那样。所以,司马南一上来便说“就是那位著名的长平”,按他的“写作一贯风格”,就是长平和《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某些人某些报”已经上了他的黑名单,等着“拔出萝卜带出泥”吧。
长平与《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以前有什么“劣迹”,我不知道。从司马南已加分析、批判地引用的长平在这件事上发表的意见看,却并没有越雷池一步。长平文章披露了一个事实:“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消息’。”对此事实,司马南并没有否认,也没有说长平捏造。但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是派出所要亲属“按走失人员报案”,那么,长平说杨佳母亲“失踪”,并无不妥。而对杨母在这种情况下失踪,媒体知道后就此提出质询,是完全正当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党和人民对媒体的要求,也是媒体人有责任心、有良知的表现。不是长平在质询上海警方,在企图“调度指挥上海警方具体办案过程”,而是代表希望弄清事实真相、澄清疑问的读者,在质询具体的办案人员。如果“上海警方”真如长平所说、司马南所引的那么回答,那显然是不到位的,说“搪塞”也未尝不可,就是说“失职”也不为过。上海警方的办案人员,如果真对杨母“失踪”不知情,也至少要公布杨母此日是何时离开,离开时情绪是否稳定,有没有传讯笔录上的签名,有没有表示要到什么地方暂避等有关情况,以缓解亲属与其他对杨母失踪的表示关切的人士的担忧,同时,请北京警方紧急协助寻找杨母,及时公布杨母下落的消息(可以不公布具体下落,以免别人对她的打扰,但亲属应该知道)。因为杨母是此案一个关键证人。杨佳袭警一案,疑点不在作案事实,而在作案动机,而杨母对杨佳作案动机的说法,可能最有价值。尽可能弄清杨佳的作案动机,有利于从此案吸取教训。即使杨佳杀警,纯由人格扭曲、心理变态造成,弄清在他与闸北警方已就赔偿金额达成初步协议的情况下,突然矛盾激化,他来上海,有预谋地策划了这一行动的原因,对以后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举一反三,都是有利无弊的。就是杨母证言并无价值,出于人道主义,也不能对传讯后即刻失踪的证人漠不关心,只以“不知情”推托了之,只以“按走失人员报案”公事公办。上海警方如果没有对传讯后即刻失踪的杨母下落有个明确交代,检察院应该不能认为此案侦查已经终结,可以起诉。检察院如果没有这样做,指定为杨佳辩护的律师,应该提出寻找重要证人杨母下落的要求,提出在杨母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推迟对杨佳一案审理的要求。警方、检察院、律师都没有这样做,媒体完全可以代表舆论提出质询,乃至提出“异地审理”的要求。
对上海的公检法与律师界,我还是有所了解。我一直认为,上海的公检法与律师,不能说没有问题,但整体的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准还是比较高的,上海市民的生活安全感也是比较高的。所以,杨佳杀警一案,使我非常震惊,至今没见到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我相信上海的公检法与律师,会使坏事变好事,使上海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更上一层楼。这也可以告慰流血牺牲的六名民警烈士。我个人认为杨佳一案并无异地审理的必要,但长平的质询是完全合理的,并不是煽动、更不是“陷阱”,长平的意见,有利于上海的公检法与律师界,把此事做好,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的公信力。
因此,我觉得必须指出,司马南出来横插一杠子,看似为“上海警方”说话,看似批评“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不加分析地对整个上海公检法系统做整体性否定”,其实是司马昭之心。司马昭之心是什么?从他的点题一句:“多米诺骨牌效应过后,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此案吗?”可以明确看出。怎么“异地审理”,“多米诺骨牌效应过后”,就只能“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此案”呢?不就是说,长平等人,和《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报,是要借杨佳一案,把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做整体性否定”吗?这个滔天阴谋别人没有看出来,他司马南凭敏锐的政治嗅觉嗅出来了,并加以揭露了。他司马南不仅是反伪气功的斗士、反科学的斗士,他现在又要出来做反伪舆论、伪人文精神的斗士了。见识过当年他仅仅是“质疑”,就把搞全息生物学的科学家张颖清搞得申诉无门,抱恨而死,我觉得有必要在已经上了司马南黑名单,可能是他“质疑”的下一个的长平,受到正式讨伐前,先说几句,以免像美国某块纪念碑上刻的,后悔当初“没说话”。因为我多次撰文批评过司马南,也批评过何祚庥,尽管网上有人来警告我、诅咒我,但未见司马南、何祚庥有任何反应。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没准我在他们心目中也很“著名”了,所以,还是把话挑明了,也算“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但我更要说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既要警惕全盘西化、不问国情、不谙民意、盲目照搬的倾向,更要警惕形左实右、浑水摸鱼、构陷罪名、激化矛盾的伎俩。对这些伎俩,我们经历过文革的一代,是深有感受,痛心疾首的。不能让居心叵测者,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与法制建设新阶段来搅局。因此,我这篇文字,不仅是为个人计,但愿是未雨绸缪。
附:司马南: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杨佳案?
今天,在南方的一家报纸上,长平(就是那位著名的长平)发表一篇很引人注目的文章,标题为《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文章承袭了长平写作一贯风格,悬念式的标题像个急速舞动的花布条,读者目光再一次地被迅速吸引过去。看来,凤凰评论员何亮亮昨晚关于“对突发事件不要过度解读”的忠告,确实有其现实针对性。
部分人已经被带进了一个误读的怪圈,长平们声嘶力竭:“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有人便一窝蜂地跟进,若大山般回响:“杨佳的母亲哪里去了”。
杨佳母亲哪里去了?长平当然不满足于提出这样简单问题,后边跟进的话才是用心所在:“新华社电讯中暗含了一种解释:杨佳和父亲关系不融洽,他只信任母亲,这两位律师手里的材料上有母亲的签名。更加戏剧性的是,扮演着如此关键角色的杨母,却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暗含”-“戏剧性”-“莫名其妙’一类词语的使用,长平有效地烘托了杨佳案诡异森严的气氛,令看客的心猛然收紧了。
接下来,长平开始炮击了:
“案件发生的当日下午,杨母被警方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就和亲属失去了联系。亲属到派出所去询问,得到的回复竟然是按走失人员报案。带走她的是上海警方,但上海警方称不知情,或曰“此案侦查阶段结束,不再发布消息”。要知道,如果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那么这是另一桩案子了,而不是“此案”。这一桩案子本身就非同小可,加上与“此案”的关系,自然备受关注。警方有责任向当事人的亲属和社会公众释疑解惑,而不能以“此案侦查结束”为由来搪塞。”
可惜,大炮轰得呼隆隆作响,细看,却没有什么真凭实据的东西,对警方的指责,除了表达“我根本就不信任你”之外,激情偏狭矫情有余,理性逻辑不足。我们且就甲乙丙丁戊己庚请教长平先生。
甲、依你所说,杨母去了派出所,然后与家人失去了联系。您有什么证据支持“杨母的下落,警方必然知情”?
乙,警方回答“并不知情”何错之有?您到底有什么理由认为,警察的话必然有诈,必然有鬼?
丙,在媒体上公开指责“警方搪塞”,那么“不搪塞的回答”应该是什么样的?如果警方确实不知道杨母的下落,你叫他怎么来回答你们才满意呢?
戊,如知情者所说,上海警方在与杨母了解了一些情况之后,便收兵回营了,你逼问杨母下落,非叫他对杨母的下落给出说法,岂非强人所难?
己,如果杨母自己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会客(包括不愿意见到《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自命不凡的列为大人),自己选择了一个地方呆着,叫警方必须说出杨母此刻在什么地方,君为警官,如何说得出呢?
庚,杨母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点生活,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联系某些人或不联系某些人。杨佳杀人,警察殒命,偌大悲剧,报道溢沸,身为生母,心若刀割,暂避一时,不亦正常乎?
家人联系不上杨母,担心情有可原,如果认定杨母为失踪,当然依照照规定应该“按走失人员报案”。您抨击公安“按走失人员报案”说法不对,应当告诉我们不对在什么地方,说不清为什么不对,却空喊不对,无非展示个人信念与偏好,或与事实根本无关。
“非同小可”,进而“倍加关注”,如此积极是您个人的选择也是您个人的权利。但是,公民长平,请注意,你目前还没有获得授权来调度指挥上海警方具体办案过程。警方什么时候发布消息,应由警方依法自主进行,非由阁下及其阁下所服务的媒体即兴决定。
长平先生用“大词”宣称“杨母失踪”属“另一桩案子”,很有些振聋发聩。长平先生会讲政治,致力于创造暂新的话语境界——“一个公民被警方带走,然后就失踪了”。长平自己未必不知道,“公民”-“警方”-“失踪”,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像自己文章刻意营造的那样,但唯有如此讲话,才符合某些人的口味和个别报纸近年一以贯之的普世价值原则,这一点,我想大家能够理解。
长平曰:“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的辩护律师”,理由是“谢有明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知长平先生依据的是那一条法律执此高论,何妨搬出法典来,让我们也长一点见识?谢有明若是闸北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此要求好象还有一点道理,现在,谢为政府法律顾问,为什么不能代理杨佳案?司马南若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全市的案子我都不能接了?简言之,谢有明代理杨佳案并不违法,长平如此著文100篇,无碍事实与法律规定。
有人呼吁杨佳案“应该异地公开审理”,某些人某些报最近兴奋异常,从法律角度说,杨佳案没有什么理由不能公开审理,一不涉密,二无隐私,三非未成年。
但是,主张“应该异地审理”的朋友,恐怕这个“应该”的理由就不那么充分了。但凡讲法治,核心当为依法办案,长平们著文强调“应该异地审理”之前,“应该”翻翻法条,以保持对法律必要的敬畏。
有人坦白,主张异地审理,出于“技术性思维”:无非不放心上海警方,不放心上海公检法系统,担心他们官官相护。对此,我有三条回答,愿得到方家教正。
其一,笔者实在想象不出,如此万众瞩目的大案要案,哪一位有胆量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混淆视听颠倒黑白?非具体当事人又有什么必要,在众目睽睽之下越过检察院、法院众多的办案环节搞一场彻底埋葬自己清誉与前途的舞弊?其不得营私,又缘何舞弊?
其二,《最高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刑诉法》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仅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等,并不包括其他主体。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并回避,干脆选择另一个省市自治区公检法系统来办案,长平先生鼓吹的“程序正义”如此浪漫,不知在哪里曾经践行,笔者未之闻也。
其三,如若听信某些媒体不负责任的宣传,不加分析地对整个上海公检法系统做整体性否定,眼下的问题非但解决不了,反而会堕入别人预先挖好的陷阱之中——“异地审理”移师北京,南报再声称北京靠不住怎么办?天津又如何靠得住?广东又如何靠得住?山西又如何靠得住?……
多米诺骨牌效应过后,让外国法院来审理此案吗?
杨母下落不久自会水落石出,长平们的卓识与公正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