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方面的法律。
我们知道,由于灾后重建的时间可能需要好几年甚至到10年,如何保证这种抗震救灾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机制成为常态,在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部专门的法律,这确实是值得考虑的一件大事。
不容置疑,我国的救灾机制现在不仅有,而且还是常态。如此次“5·12”汶川强震,发生的当天,不仅总理到了,而且人民的子弟兵特别是当地的武警当天也到了,第二天空军也动用了。如果我们没有救灾机制,没有应急预案,是不可能很快做到这样的。
然而,我们亦应看到,虽然我国有救灾机制,但我们确实还缺乏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的法律。
例如,正是由于我们还缺乏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的法律,所以才会出现不少志愿者盲目地跑到灾区、灾区紧缺的物资、设备和专业人员不够,而过剩的物资、设备和志愿人员又令人犯愁等问题。
正因如此,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较为完善可行的救助捐赠监管方面的法律。
即在制定该法律时,应在建立和健全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的监督制度方面、在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方面、在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方面、在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以及在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现象和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方面,对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及其上述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等,都有必要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