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平的琐碎
爱--恨构造心灵,是人类行为的基石;乏爱就不会有帮助自己、他人、社会的创新行为。
  《婚姻法》徒增法官烦恼    上一篇  下一篇    
  标签离婚  感情  法院  夫妻  婚姻法 
  发布者:张晓平 |  浏览(120) 评论 (1)  | 发布时间:2007-06-21 16:58:25 最后更新时间:2007-06-21 17:04:18  
  本作品所属分类:家庭 文章类型:普通 推送到圈子 | 推荐给好友| 我要举报| 收入我的网摘  
 
《婚姻法》徒增法官烦恼
 
    最近参加了北京市政法系统开的几次恳谈交流会。
    本来对《婚姻法》没有什么兴趣,但是经过座谈,发现法院对离婚案的审判,特别是对一方坚决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认为还有感情的婚姻完全束手无策。因为双方都有充足的事实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完全无法实施。根据《婚姻法》的要求法院助理审判员在判决前进行调解就更加可笑。毕竟法院不是讲“情”的地方,而且法官们所受到的专业法律教育和“情感”毫无关系。法官们会如何调解婚姻?根据什么“公正、客观”的原则调解夫妻关系?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还是不要因为离婚而出现恶性行为?法院针对一方坚决不离的离婚案件通常采取增加半年冷却期,然后再宣判。但是这带来的问题是第一多次审理会大量增加法官们的无效工作量;第二在这半年期间夫妻关系会有什么变化呢?本来要求离婚的夫妻仅靠自己是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才走向离婚之路的,如果没有专业婚姻辅导人员的介入,他们还能怎样呢?如果是妻子是坚决不离的一方,也许半年内她心死了,离就离吧。如果是丈夫坚决不离呢?半年后法院同样不敢轻易判离,怕丈夫行为失控。
 
    问题不是在于法官或者夫妻,而是《婚姻法》要求法院调解夫妻感情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当然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有些国家采取的方法是法院要求离婚的夫妻参加婚姻辅导(由国家出钱),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夫妻确认婚姻是否可以存续下去。法官只是针对夫妻的财产和是否有家庭暴力、婚姻过错等具体行为进行审理,而非空谈“爱情”,毕竟每个人对爱情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曾经参加过审判员的所谓“调解”,只觉得满可笑的,根本就没有说到点子上。这也不能责怪法官,因为他们采取的一些婚姻原则、夫妻关系准则不是来自西方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心理学和婚姻家庭学说,就是中国传统儒教的家庭理论。尽管法官们尽了最大努力调解婚姻,但是最终的结果一定是离婚的成功率远大于和好的可能性。法官们耗费了大量精力的结果只不过是降低了因为离婚导致恶行发生的可能性,完全失去了《婚姻法》的本来目的。所以《婚姻法》让法官去调解男女感情只不过是浪费法官时间,徒增法官烦恼而已.
评论列表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有趣。

发布者 :匿名:哈哈 (2008-03-30 10:43:03)  回复
1 篇, 1 « 1 »
  
匿名:   输入匿名发表留言时显示的名称
内容:
湘ICP证010023 版权所有:湖南日报报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