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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要做精神病鉴定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张天蔚 |  loading...  | 发布时间:2007-03-06 22:38:18 最后更新时间:2007-03-06 22:3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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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要做精神病鉴定

     昨天值社评班,选的题目是广东南海“灭门案”嫌犯黄文义由公安机关作出司法鉴定。黄被判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作案时为“限制责任能力”。因为此前有陕西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的争论,这个案例就显得格外重要。
      社评当然写得四平八稳,没有漏洞,但也不算精彩。有些可以提出问题的地方,因为顾及到社评需要的严谨,也就放过去了。比如,黄的精神病鉴定由当地公安机关聘请专家作出,有点不合情理。公安机关以破案、抓人为目标,坐实嫌犯罪名是其本能,干吗自找麻烦,为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这个消息为黄的“家属”向媒体提供,而这个家属却是他的岳父,也就是被他所杀的妻子他爹,岳父为有杀女之仇的女婿开脱,也挺奇怪。
      作为一个社会话题,这些疑问倒也可以不予理会,要不要给嫌犯作精神病鉴定,才是议论的关节,所以还是可以成论。
      邱兴华在争议声中被“速决”了,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黄文义案别走到那一步,或许是广东警方为黄作鉴定的原因。但社评不能这么猜,所以写得比较含蓄,只说“邱兴华案的争论没有白争”,算是暗示了一下。舆论促进法制进步,这应该算一个案例。
      但“民意”并不跟着专家和媒体走,对黄的被鉴定,网上一片叫骂,而且基本上还是骂贺卫方他们那一套,比如说应该让邱兴华和黄文义都住到贺卫方他们家隔壁等等,暗示专家们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其实这样的指责是无效的,专家们往往把理念看得比具体的事件更重要,尤其是在观念的转型期。专家与民众的冲突,往往因此而生。最近看亨廷顿的《我们是谁》,系统归纳了美国历史上“精英”与民意的关系,其中竟然是以对立冲突为主线的。亨廷顿对精英是有保留的,他觉得是精英们瓦解了美国人的国家认同,而民意却是始终“爱国”和“爱憎分明”的。不知道是不是有意,亨廷顿此时颇有几分民粹倾向,或至少是一个坚定的国家主义者。美国的事可以不管,要紧的是,精英与民众的冲突,在我们这里也非常明确和经常地出现了。在整个改革开放时期,精英都是以民意代言人而与保守势力博弈的,现在却有了本质的变化。主流经济学家已经被骂到臭头,现在轮到“主流法学家”了。
      对于民意与专家冲突的原因,在社评里有一点分析:“在有着深厚‘杀人偿命’甚至同态复仇传统的中国,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现代法治秩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甚至会面对法理与民意的冲突。刺杀总统的狂人,因为精神病而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作为美国的一则案例而为中国人津津乐道,但同样的事例出现在我们身边,却很可能被看作法律的扭曲或司法的荒诞。”
其实有一点我认为更深刻的差别没有在社评里表达,怕过于敏感和复杂,不容易说得清楚,那就是:与西方基于基督教文化而对个人权利的严格尊重不同,基于儒家传统的东方文化,更多地是在与他人的责任关系中,界定人的价值,君臣父子、人伦纲常,莫不如此。“无君无父,是为禽兽”——放弃对他人的责任,你不但没有了价值,甚至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下,没有对他人的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废人”,看看我们社会中对待精神病人的普遍态度,就知道这种观念还有多么深厚。如果“废人”还杀了他人,就更是当然的“罪人”。在西方基督教传统中,精神病人是上帝的错误,他们因没有责任能力而犯罪,自有上帝予以赦免。在我们的传统中,没有上帝代人受过,一切罪错都要有人来承当,法律赦免了精神病人,难道要被害人自吞苦果不成?看看网络留言中对邱兴华、黄文义的一片杀伐之声,也就明白所谓精神病人的法定权利,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对精神病人的无心之错,也根本没有原谅的机制。现在居然有所谓法律专家呼吁因为精神病认没有责任能力而可以与以赦免,真是天理不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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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博主的观点!
:匿名:夏天 (2008-08-06 23:36) 
坚决支持博主的观点!本人深受所谓精神病其害,在单位上班无故被人砍伤11刀,凶手被鉴定为精神病,派出所放人并送精神病院,几周后家属说没钱把其放出,现在精神病又在社会上危房他人.难道我们的法律就这么苍白无力?国家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
:匿名:高山 (2008-08-06 23:32) 
留言不登,真是没有天理!!!
:匿名:哼! (2007-12-11 13:42) 
看来,我们还是应该回到明清时代去。但是,就是在那时对于不正常的人在刑责上有是给予宽容的。不知道张博主,你的天理是那一层的?是不是你自己的天理?!
:匿名:甚愚 (2007-12-11 13:40) 
我去年离婚时女方称有精神病出具同一天的门诊病历(诊断是木僵狀态.分裂症.抑郁症)和临床诊断(亚木僵状态).结案是:可离婚,孩子由我扶养,因女方有精神方面疾病给女方一笔生活帮助款,女方不支付孩子扶养费.女方一直能正常工作,工作表现出色,能完成任务,只是开庭时无意识(她在服务行业与客户要沟通,我们已分居两年也很少见面).后我们又在法庭上多次 见面,女方多次称自己有以上三种病状.所以我认为鉴定一下比较好.
:员艺术家 (2007-03-17 18:26) 
精彩
:袁培德 (2007-03-08 12:09) 
好文!
:苏三 (2007-03-07 18:59) 
很久我就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医学来讲,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是病态,是无意识的,为什么等发现了惨案后,大家才去考虑是否患有精神病?一个连妻子都说很正常的人,到头来被诊断为精神病,那我就要怀疑这个诊断的问题了! 什么是精神病?杀人本身就是精神病,为什么呢?因为正常的人是不去杀人的,按照这个推理,所有的犯罪都是精神病,那还非要让医学做个什么破鉴定! 处决罪犯,法律不应该再和精神病连在一起,是精神病又怎么样?就该杀人放火吗?是精神病更应该关起来才是!精神病的鉴定是一种诊断的目的是挽救病人,与法律没什么关系,更不应当做为赦免的理由! 强烈赞同博主的观点!
:孟雪 (2007-03-07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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