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莺莺冤案负责,一个也莫放过http://view.QQ.com 2006年07月14日09:53 南都周刊 鄢烈山专题链接:[2006年十大拍案惊奇]
自7月3日北方网等网站转载《民主与法制》杂志近期的调查性报道——襄樊少女高莺莺身亡的迷案,九问(一问:人命关天,公安局为何处理草率?二问: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三问:“自杀”的证据为何矛盾重重?四问:法医为何草草鉴定?五问:为何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六问:为何急于将尸体火化?七问:既然是自杀,为何“市委工作组”又要补偿4.9 万元? 八问:高莺莺死亡前,是否遭受性侵害?九问: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能否水落石出?)声声震动华夏,网民们的悲情恰似“六月雪”,铺天盖地。有呼吁中央派员彻查的(据报道,公安部已于7月12日派出高案复查组),有赋诗哀悼的,当然也有分析评论的。
有人说这是死于“恐怖的权力”。高莺莺死于2002年的3月15日;这一年的冬季,市委书记孙楚寅等一批襄樊贪官因腐败问题相继倒台,3年间牵出领导干部70余人,其中市属相关单位、县市“一把手”30余人,地市级领导干部11人;在孙氏权力场崩盘的大背景下,才有了2006年1月《民主与法制》杂志对高莺莺案的初步报道。记者说,在襄樊、老河口及周边的丹江口、谷城等地,从平常百姓到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制造高莺莺命案的元凶一定同孙楚寅关系密切,因为调动驻襄樊的武警,没有市委书记的命令是不可能做到的;阻止襄樊报刊登载这个事件,除了他,在整个襄樊,没有第二个人有如此大的能量。是的,正是有孙楚寅手握重权的“一把手”一掌遮天,才有这样暗无天日的冤案发生。
然而,权力本身是中性的,可以造福于民,也可以祸害百姓。很多人不是很欣赏仇和、吕日周那样的地(市)委书记吗?
论者说:“权力最疯狂的表现,在于把看上的女人都变成自己的小妾,在于把治下的机构都变成自己的家奴,在于把管辖的草民都变成自己的鱼肉——想杀就杀,而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假使权力能做到这些,贪污搞钱自然不在话下……”这话说得很沉痛也很深刻,但是这只是独裁权力的拥有者和分享者的一厢情愿,他们并不是总能遂其所愿。比如高莺莺就对“疯狂的权力”不屈服,不顾体弱力薄拼命抵抗。如果高莺莺慑于权势的淫威或惑于权势的利诱,也就不会有这起血案发生,而只多了一个“二奶”之类的角色。
有位网友说:“他(当时作为市委书记的孙楚寅)能随意指挥公安武警为自己服务,(他作为)个人是没有这样能量的,他动用的是国家机器,而这个机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造成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源,我们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当下比较流行的思维,即一切都归结到“制度”,不能说没有道理——“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层道理,毛泽东、邓小平早就讲过(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是,同在一片天空下,有人举世敬重,有人千夫所指,有人做劫匪,有人做义工,国家制度的追问不能抹杀个人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借用这个网友的半句话,我们要改革制度建设,同时也要追究“……那些曾经在党旗国徽下宣过誓的公检法的官员们以及法医和具体办事人员,为了掩盖一个犯罪真相抛开人性,抛开职责,抛开廉耻去充当打手”的责任。“几大领导班子”和一些部门、县市中孙楚寅的那些狐群狗党就不用提了,他们本来就是孙提拔的亲信或从他那里买的官,他们一荣俱荣,如今当然也该一损俱损。那个“随便看看就走的”法医该当何罪?只谴责他还不如为武大郎验尸的何九叔是不够的,应该追究他的渎职罪。那些“一不保护护现场二不查看现场,第二天就定性高为‘自杀’……而后又通过抓人、软禁、连坐等手段威逼家属签字火化,火化时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的那些公安人员也罪责难逃,因为他们并非像奉命去抢尸的某个武警战士完全不明真相,只是在机械地执行一项任务,而是明知该怎么做却公然执法犯法。
说对高莺莺血案中知法犯法的官员、警察和其他办事人员的追究,一个也不能放过,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从历史传统看,即便是在以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时代,讲君为臣纲,讲主仆关系,也并不为“执行者”开脱一切责任,也表彰诤臣、直臣和义士,因为人毕竟不是机器,每个人对他的行动至少有道德义务应该问一问“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铡美案》中陈世美的家将韩琪,得知真情后,宁愿自杀,也不执行追杀秦香莲母子的命令,这是虚构的戏剧故事,姑且不说,且看两个真实的历史故事。一是《国语》上的春秋故事:晋灵公荒淫暴虐,厚敛于民。大臣赵盾屡屡劝谏,灵公不但不听,反派刺客鉏麑去杀赵盾。刺客来到赵府,看到赵盾处理完公文后,因天色尚早,便正襟危坐以待天亮上朝。刺客认为杀忠臣,对不起晋国百姓,不义;不杀,有违君命,不忠,两难之下,壮士触槐而死。另一个是《唐·国史补》上的。李勉做县尉时曾救了一死囚,他在落难时路过已做官的“死囚”的辖区,该“死囚”听从老婆的教唆要杀人灭口掩盖犯罪前科,其仆人怜悯李勉,密告他连夜逃命;“死囚”又买刺客追杀,而刺客在悬梁上听悉原委后,放走李勉,回头杀了恩将仇报的“死囚”夫妇。这两个历史故事中的两杀手一僮仆都是小人物,他们却是有正义感的,绝不把自己仅仅当工具,并不用“命令”、“饭碗所系”来为自己的冷血开脱,甚至不惜为正义而牺牲。这种宝贵的历史传统当然值得发扬光大。
从现行制度来讲,我们的公务员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对于明显违法的上级命令和指示,执行者是不能免除法律责任的。说明白一点,知法犯法执行乱命就是“共犯”,虽然有主从之分。
从最现实的角度看,如果不依法追究以前那些助纣为虐者的责任,就不可能儆诫当下的那些缺乏正义感的公职人员,极不利于端正官风党风。这篇调查性报道说:“本刊记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采访高莺莺事件时,曾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和车辆跟踪盯梢;在检察机关护送记者采访时依旧被跟踪;直到记者到达武汉,在省公安厅门口,还被未挂牌照轿车的驾驶者拍照。”你看,孙楚寅虽然倒了,还有人想掩盖高案真相,而某些由纳税人养活的公职人员还在不知羞耻地忠实执行“有人”的非法命令,把见不得人的勾当当正经工作在干。
本文说追究每一个涉案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至于怎么处理当然要视责任大小而定,或送审判或党纪政纪处分,如果不能全让公众知道有负于高莺莺者姓甚名谁,将他们钉上道德的耻辱柱,至少要通报同行,让他们的内心受到一点刺激,作点反省,今后做奴才不那么心安理得地效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