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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原申请执行人林贤胜、董加增提供执行担保一事,本院已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你公司应在21340095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后,因你公司未履行该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里二巷94号建国公寓的商品房22套。至今,你公司仍未履行(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所确认的义务。为此,通知如下:
一、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2134009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逾期本院将裁定拍卖所查封之房产。
二、在你公司履行(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将依法对查封之房产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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