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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退回北京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交付的买受款的函
    浏览(688)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08:47:19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北京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访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该公司所交付的部分成交款是否退还问题,我院研究后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院于2010年5月1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答复后,即于5月11日将该答复电传你院。请你院根据该答复的要求,依法及时将该公司所交付的买受款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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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中院前领导受贿枉法办假案,现领导赤裸裸的报复举报人
    浏览(536)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10:59:57      
    我秦龙公司今年8月向您和新闻媒体举报“搞假拍卖,诈骗钱财,欺上瞒下打击报复——福建省宁德市中院的腐败窝案何时了”一文后,得到了您的高度重视,福建省高法为此还专门成立了督办小组,马新岚院长带队进行了调研,为此,我公司全体员工深表感谢! 但是,令我们非常愤怒的是承办单位宁德市中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还在玩弄手中的权利,欺上瞒下,公然对抗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指示,故意拖延不办。对数次承诺返还我公司的拍卖款一拖再拖,屡拖无果。十分的明显,这是对我公司举报宁德市中院的窝案、串案进行赤裸裸的报复。 由于我公司的买受款是在恒安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宁德市中院将钱分给了诈骗犯,因此,宁德市中院于2009年7月20日向恒安公司下达了执行裁定,(2009)宁执监子第11、12—4.责令恒安公司返还担保项下的担保款,并查封了该公司22套商品房(见证据一)。但一年多过去了,令各级领导和我们大家不明白的是,在上级领导的督办下,宁德市中院至今不对查封的担保财产变现执行。正如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的:如果他们想给你钱一年前就变现执行了,他们说没钱只是一种借口。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福建省委、省人大代表团、福建省高法、省检察院、宁德市市委、市人大代表团、市检察院都先后做过多次批示,并进行督办。特别是福建省委前后两任书记,均做过多次批示,而宁德市中院阳奉阴违多次当面承诺立即返还我公司的买受款,应付完上级领导后,却依然不办。如最高法院明确批示:违法拍卖,立即返还秦龙公司的买受款;福建省高法要求宁德市中院按最高法院的批示,及时返还秦龙公司的买受款(见证据二)两级法院的批示已过去半年多了,您的批示也下发好几个月了。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海峡都市报及各大网站都揭露了宁德市中院的违法行为,可宁德市中院以各种借口就是不执行各级领导的督办。
    2010年9月29日,我公司向福建省有关领导和宁德市中院院长杨建明发了《告知函》(证据三)。宁德市中院10月14日在北京告诉我公司总经理,省委在接到秦龙公司的《告知函》后有新批示,要求宁德市中院做好秦龙公司的相关工作。宁德市中院主管执行的吴副院长一行三人在北京当场再次向我公司承诺,11月14日之前一定返还秦龙公司的买受款,并一再请求秦龙公司不要再拦截福建省代表车队。现在,宁德市中院承诺的还款时间早已过去,十七届五中全会开完了,他们再也不理睬我们了。他们岂不知“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011年的“北京两会”还有几天?!!
    由于宁德市中院违法办假案,致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公司所欠的债务无法偿还,工人工资无法兑现,债务人群起闹事,他们围堵我公司并到领导人家里谩骂,公司无法正常上班,公司已被逼上绝路!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及受害人,跪求您继续解决我公司的问题。如果您的指示在福建省也不能得到落实,我们就不知道普天之下,哪里还有我们老百姓讲理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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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浏览(649)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09:25:21      
    北京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原申请执行人林贤胜、董加增提供执行担保一事,本院已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你公司应在21340095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后,因你公司未履行该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里二巷94号建国公寓的商品房22套。至今,你公司仍未履行(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所确认的义务。为此,通知如下:
    一、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2134009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逾期本院将裁定拍卖所查封之房产。
    二、在你公司履行(2009)宁执监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将依法对查封之房产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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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名员请见人大代表,递交举报信,举报福鼎市人民法院执法犯法
    浏览(1575) 评论(2)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5日 1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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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龙上访
    浏览(859) 评论(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1日 14:47:18      
    北京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3月6日下午在福建人大驻地(广西大厦)请见福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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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查建议书3
    浏览(1192) 评论(1)      本作品所属分类 无分类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6日 17:47:44      
    有关宁德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查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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